自然人憑證新用途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7月 17, 2018 自然人憑證可線上申辦離婚、出生地登記 自然人憑證的功用越來越多啦~自今年7月16日開始,還增加了離婚、出生跟死亡登記的功能。恩...不過這表示離婚更方便了嗎...有點微妙呢(笑) 但要注意的是,這個登記是限於經法院判決(包括調解)的離婚才有適用的。因此,這個自然人憑證離婚登記的意義主要是在離婚判決確定、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之後」,當事人可以不用再跑一趟戶政去做登記,可以在家裡透過電腦跟自然人憑證來進行登記,並不是說可以跳過雙方溝通或者跑法院這個程序就可以離婚。 #家事#Ben律師的萬事屋#Ben律師#張本立律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6月 22, 2018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新聞: 被要求排隊不爽!拿千 元鈔買糖要「分開結」 奧客嗆:叫警察來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根據這個法條來看,作為顧客,消費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是權利;只要交易沒有不實,我花1000元買了1000顆1元的糖果,要求開立1000張1元的發票,完全是合法的。這樣一來,雖然會被輿論冠上「奧客」之名,但確實是沒有違法之處。 只是因為拆單而導致異常的多開發票,對商家來講其實是會有麻煩的。店家異常的多開發票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懷疑店家是從事不實交易,不然怎麼會開那麼多張發票?接下來就是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請去泡茶泡咖啡... 所以,商家對這樣的行為完全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只能任由消費者洗發票並且癱瘓整家店的運作?當然也不見得。 消費者要買,但是其實是想要藉由這樣的手段癱瘓商家,顯然不是個一般的消費者;雖然顧客要求開一千張發票不違法,但商家當然也有不做顧客生意的權利。契約自由,要兩方都心甘情願,這樣交易才會成立的。因此,商家沒有一定要做生意的義務,是可以拒絕鬧事的人消費的(但也許第一線的超商店員是沒有決定權的),只是商家一旦決定要做這筆生意,是必須要依顧客的要求開立發票的。 # 洗發票 # 澳洲來的客人 # 超商店員現在什麼都會以後搞不好還要會重訓因為小七要開健身房了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照,有無法律責任? 7月 09, 2018 危機處理行政院陷兩難 邱俊榮堅辭職 Quote:"「要是你是一般人可能就沒事,偏偏...」政院內部人士感慨的說。" 喔哦?所以在公眾場合沒有得到妹紙的同意,拍了妹紙的照片,這樣真的沒事嗎? 單純拍照會涉及到主要的權利跟法規,大概就是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了。可惜,在公眾場合的公開部分,被拍照的當事人是很難主張隱私權的。這是因為,隱私權要保護的主要對象是「非公開領域」,今天既然是在公開場合中活動了,大家都看得到,又怎麼能對這些看得到的部分主張隱私權呢?但是,如果是公眾場合中「未公開的私領域」被偷拍了(例如短裙內的裙底風光),這樣一樣還是有隱私權進場的空間的。此時不只是民事問題,還會構成刑事責任(刑法第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如果是拍公共場合中的公開領域(例如臉、衣服外露出來的部位),隱私權的部分會過關,check。不過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再來肖像權就要出場了。高等法院曾經有判決認定,未得同意而進行肖像的製作、拍攝,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侵害。所以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了人家照片,隱私權雖然過關了,但是肖像權這關可能就有疑慮。不過要注意的是,肖像權是針對「肖像」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拍到臉的部分,恐怕會很難主張。 至於個資法呢?根據個資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假如是單純只有一張公眾場合拍的肖像照,因為未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所以根本就沒有個資法進場的餘地,也就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不過,這樣一來其實PTT表特版的神人文都有危險啦,因為神人的時候除了照片以外,其實都會盡量想把所知道的資訊給PO出來。 再回到新聞的這個案例。看新聞,邱俊榮似乎在事發時就把照片全刪光了,所以也不知道他到底拍到了什麼東西,這個案件走下去,注定是完全沒有辦法舉證的。雖然這個行為確實引起了被拍照者的不快,但確實就如新聞裡說的,「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就沒事」。殘念! # 我拍啦我又刪啦 # 一般人沒事但公眾人物有事啊 # 隱私權 # 肖像權 #... 閱讀完整內容
被羈押後會過著什麼生活? 9月 10, 2018 有網友來問,如果在臺灣被羈押的話會怎麼樣?生活環境如何? 基本上各看守所會有些不同的差異,以台北看守所為例,是2-3人左右被關在一個1-2坪的空間裡。這1-2坪的空間裡還包括廁所。如果收容人沒有被禁見,那家屬是可以來接見的(接見的地點就如同下圖,但律師的會面是不在這邊的)。 如果被禁見的話,代表除了律師之外,沒有人可以見到收容人。但家屬還是可以寄一些東西進去的,包括菜、錢(萬惡之源不管在哪裡都用的到阿)、書籍、衣服、百貨等等。就Ben律師所知,收容人在看守所裡最主要的娛樂就是書籍了,不然真的會無聊至死。書的部分,限制級的書籍是寄不進去的,但像海賊王還有FHM一類的雜誌、漫畫,限制倒沒有那麼嚴格的。 另外,被羈押的收容人,其身分往往還不是受刑人,所以如果日後審判被判有罪,羈押的期間是可以用來充抵後來的刑期的。霸特,如果最後是被判無罪的話呢?這樣的話,日後是可以聲請刑事補償的(其實就是以前的冤獄賠償啦)。關一天是賠3K~5K不等。 對於雞鴨生活(?)有興趣的,可以再參閱這篇新聞: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89418 ,對於細節描述較為詳細,內容大致上也是正確的。當然,這世上明明無罪但還是被羈押的情形不會消失;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也不要太過怨嘆,只能說少了一段自由,卻多了一段人生。當然,法律上的救濟還是一定要做的,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能讓他睡著! # 很多名人住過的地方 # 也是很多悲歡離合聚散無常上演的場合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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