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笨就是當車手
「 詐騙集團誠徵「暑期打工」 年輕收簿手、 車手 全遭逮 」 最笨就是當車手。 依Ben律師辦詐欺集團案件的經驗,詐欺集團會給車手的「報酬」大概是一天提領金額的一成,也就是如果一天提領了五萬,車手可以分潤分到5000元。但是如果被抓到的話呢?根據目前實務見解,車手會被論以詐欺的共同正犯,因此就詐欺民事賠償的部分,車手會跟主謀負連帶責任,對外必須全賠。而詐欺集團的主謀通常在幕後躲得好好的,不是人不在國內,就是用了好幾重屏障掩飾自己,因此在大多的情況下「只有」取款車手會被抓到。就結論而言,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部分車手自己要全賠,領多少賠多少。所以不要覺得只是領領錢,easy money,其實根本就是超級、超級、超~級高風險低低低報酬的行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笨蛋才當車手。 剛剛講最笨就是當車手,那最笨中的最笨呢?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欺集團「利用」來當作車手。跟上面提到的情形有什麼不同呢?主要的分別在於,上一段提到的情形,車手自己是知道在幹詐欺這檔子事,是在幫詐欺集團領錢;可是在現在所提到的「被利用」的情況下,被利用的人是不知道自己在幫詐欺集團當車手的。詐欺集團有可能騙「車手」說只是幫他們領領錢跑跑腿啦、不是在做詐欺,而且領錢就有報酬等等(現在經濟不景氣R,不是人人都能拍桌跟老闆要4萬8),用這種藉口騙人幫忙當車手,而這些人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了車手。 那好啦,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是上面第二種情形,是被利用,不知道自己是在做詐欺,其實提款的人是不應該被論以詐欺罪,因為這個「車手」欠缺了詐欺的故意。那怎麼還會說是最笨中的最笨呢? 原因在於,第一種情形跟第二種情形在實務上實在是太難區分了。如果是第二種情形,法官多半會認為,哇賽,現在報章雜誌一直報,怎麼還會有人相信只是單純幫忙領錢,就有報酬領?會信的人八成不是傻逼就是弱智吧,這麼爛的理由也敢拿出來騙法官,難道以為法官也是傻逼或弱智嗎?因此會認定還是第一種情形,也就是車手有跟集團主謀共謀的情況。所以第二種情形的人根本就是雖到爆,你說知道自己在詐欺所以重罰,合情合理;可第二種情形的人是不知道自己在犯罪的,但卻沒辦法證明。 說到證明,如果實際上是第二種情形,不要以為證明「自己是被利用的」這點是很容易做到的。現在主謀都非常小心,除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