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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蓋廟,第二還是蓋廟-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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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宗教基本法草案的內容當然是很瞎的。隨便舉例來講,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簡單說就是:只有宗教才是聖,其他(包括行政機關跟法院在內)只要不是宗教都是俗,因此什麼都不懂的俗人是不能來管神聖的宗教事務的。感恩!讚嘆! 那到底要怎麼才能管呢?難道是要再額外設立宗教法院嗎?還是要學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尋回「政教合一」這種古老到不行的體制呢?這樣根本就行不通,簡直是傻逼到不行啊(附帶一提,現在世界上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國家只有四個,分別是伊朗、沙烏地阿拉伯、梵蒂岡跟汶萊)。 另外還有草案第20條架空了民法特留分規定、27條讓宗教建築物突破了土地法跟建築法規的限制,另外還強制將宗教教育列入國民課程,太多太多了,這些都是什麼跟什麼啊。台灣可是多神信仰,真的要列入課程,佛?道?基督?一貫道跟伊斯蘭教要不要教?如果漏了一個宗教沒有提到,不就反而變相形成國民教育干涉了人民信仰自由? 不過,說到底終究也只是草案而已,所有的草案跟正式的法條之間都存在著差異,而且現在引起了不小的討論與反彈,更不可能照著草案內容直接通過為正式法律。這個草案最大的價值...除了當作茶餘飯後的笑話 之外,大概就是讓人民了解提案跟連署草案立委的水準吧! 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37786 草案全文: https://lci.ly.gov.tw/…/p…/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6.pdf # 感恩 # 讚嘆 # 看來第一賣冰第二醫生這句話以後要改了 # 改成第一蓋廟第二還是蓋廟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加拿大「大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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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大約一個多禮拜(10/17)前加拿大通過了娛樂用大麻合法化的法案(照片裡加拿大國旗的楓葉 🍁 變成大麻葉啦~)。提到大麻合法,多數人第一個想到的其實會是荷蘭,不過其實這是個誤會。在荷蘭吸食大麻還是有罰則只是不會執行,跟加拿大的「合法」在法律的層次上,兩者仍然是有差異的。當然,外觀上看起來是類似的,就是都是可以使用大麻而不受到處罰;不過,加拿大可以使用的範圍又更廣一些。在荷蘭的話,一般還是只在家裡或是咖啡館(是的,荷蘭的coffee shop的主要功能是在那邊吸大麻而不是喝拿鐵);但現在的加拿大,大麻已經類似於香菸之類的存在。 至於在臺灣呢 🤔 ?大麻目前還是二級毒品,跟安非它命是同等級的。第一級毒品之王如海洛因、古柯鹼,再往下大麻、安非他命,再往下第三級毒品FM2、K他命。之前曾經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提倡要把大麻的毒品分級從二級調降為三級,但這個提案最終被法務部所否決。在台灣,施用大麻的刑責,目前依照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是在合法的國家如加拿大吸食大麻,回台灣之後被檢 出,這樣是違法的嗎?有需要受罰嗎?先說結論:這樣的行為,臺灣的法律管不到,所以是不會受罰的。臺灣的刑法規定,原則只管「中華民國境內」的事情,如果是發生在境外的犯罪,回到台灣之後要不要罰、合不合法、能不能用台灣的法律,必須得看這個犯罪的嚴重性。例如說殺人,是重罪,所以台灣法律還是可以去管。但像吸大麻,相較之下刑責低,在境外吸食的話台灣法律管不著,也不能罰。 等等~等等~別高興的太早!Ben律有說要把文章看完。假如在加拿大吸一吸很高興,之後又買了過量的大麻放在行李裡要帶回台灣,過海關這時候行為立馬從單純的「施用、持用」升級為「運輸」。運輸是重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所以這時候台灣法律還是可以進場來管的。看吧,乖乖看完文章還是有好處的。 ☠️ 附帶一提,如果是在中國吸食大麻,回臺灣之後會不會受罰?剛剛提到在外國吸大麻台灣法律管不著,然而中國卻是個例外;中國在台灣的法律上不算「外國」,雖然有點弔詭(翻譯:中國領土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呢,ㄏㄏ),但即便犯罪地在中國,在實務上台灣的法律仍然是可以一體適用的。 (柯O東表示:那些年啊...) 🍁 相關新聞: https:

有權,才能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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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真的就會這樣。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因向廠商收受回扣,光是八罪定讞就已經被判了98年(其中七罪12年,一罪14年,共計98年),其他被起訴還沒確定的還有高達103罪啊...另外,確定的部分會由法院合併定一個執行刑,雖然說目前已確定的部分共計98年,但其實是不會坐牢坐到98年這麼多的。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定一刑期,執行刑最高就只能定到「30年」。疑, 98>30 ,就如同 Z>B 一樣的好理解,那其他剩下的呢?這是立法政策的考量,剩下超過30年刑度的部分,就當作是送給被告的了。 權力跟金錢往往是分不開的。這讓Ben律師想到影帝吳鎮宇在「東方華爾街」(是個FOX出品的港劇,Netflix上可以找得到)裡的驚天一語(也是真理):「有權,才能賺大錢!」 聰明是種天賦,但善良卻是選擇。選舉又快到了,政治人物應引以為鑑! 新聞連結:貪汙將入監 李朝卿驚呼「怎會這樣?」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430131 # 有權才能賺大錢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九合一選舉+公投

九合一選舉(11/24)離現在剩大約剩1個多月左右了,再加上目前成案的九項公投議案,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跟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的市民,連公投票加起來可以領到十二張票;縣轄市的選民,因為多了鄉鎮的選票,全部加公投票可以領到十四張票( 地球跟樹還有北極熊一起表示:難過 )。 另外,選舉日放假這點我想很多人知道,但因為去年年底下修了公投年齡,導致18-20歲的人是「可以公投但不能投選舉票的」。那麼,這些「 有公投權但沒有選舉權 」的年輕朋友們在11/24也可以放假嗎?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行政院107年8月2日函釋,「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因為公投也被囊括在函釋中,所以18-20歲的群組也是可以放假的。 另外,選舉日如果是勞工的正常工作日,該日要視為勞工的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雇主應該要加給勞工出勤之工資。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25543 # 去投票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孩子被霸凌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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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院技術師砍同事的議題又再次炒熱了「霸凌」的討論。 基本上這個事件的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受到霸凌還是個羅生門,暫且不提;但是「霸凌」這個議題近幾年來真的越來越被受到重視,有越來越多的著作或電影是以霸凌為主題,進一步探討霸凌者跟被霸凌者的心理。霸凌的主要發生場合,大概就是職場跟校園,還有軍隊了,最近由於網際網路越來越發達,網路上的霸凌也越來越常見。好了,所以被霸凌也是一種權利的侵害(可能是身體、名譽或是精神),真的要救濟該如何是好? 針對「霸凌」,不管是刑事或民事也好,並沒有針對性的立法。刑法上並沒有「霸凌罪」,因此必須把霸凌的行為分拆,對應看看刑法上裡有沒有相映的犯罪。舉例來說,如果霸凌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名譽(例如在網路上罵人、一群人用不實材料黑特定對象等等),則交由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來處理。打人的話就是傷害罪(Ex.校園裡8+9屁孩在陰暗的角落裡把另一屁孩圍起來打之類 )。民事也是一樣,霸凌行為多半會是以侵權行為來處理。 Ben律師也常被當事人問到說,被霸凌了(通常是當事人小孩),該怎麼辦才好?說到底,如果霸凌行為真的要走上法院,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有沒有被霸凌是很難認定的,尤其是沒有具體作為,心靈孤立型或被排擠型的霸凌,證明上真的是非常困難。這時候, 蒐證!蒐證!蒐證! 蒐證就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了。不管是錄音、錄影或證人、證物,即使最後沒有走上法院的打算,資料留著也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95352 # 霸凌   # 不知為何打這篇文章時一直把霸凌打成霸龍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