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蓋廟,第二還是蓋廟-宗教基本法草案
這個宗教基本法草案的內容當然是很瞎的。隨便舉例來講,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簡單說就是:只有宗教才是聖,其他(包括行政機關跟法院在內)只要不是宗教都是俗,因此什麼都不懂的俗人是不能來管神聖的宗教事務的。感恩!讚嘆!
那到底要怎麼才能管呢?難道是要再額外設立宗教法院嗎?還是要學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尋回「政教合一」這種古老到不行的體制呢?這樣根本就行不通,簡直是傻逼到不行啊(附帶一提,現在世界上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國家只有四個,分別是伊朗、沙烏地阿拉伯、梵蒂岡跟汶萊)。
另外還有草案第20條架空了民法特留分規定、27條讓宗教建築物突破了土地法跟建築法規的限制,另外還強制將宗教教育列入國民課程,太多太多了,這些都是什麼跟什麼啊。台灣可是多神信仰,真的要列入課程,佛?道?基督?一貫道跟伊斯蘭教要不要教?如果漏了一個宗教沒有提到,不就反而變相形成國民教育干涉了人民信仰自由?
不過,說到底終究也只是草案而已,所有的草案跟正式的法條之間都存在著差異,而且現在引起了不小的討論與反彈,更不可能照著草案內容直接通過為正式法律。這個草案最大的價值...除了當作茶餘飯後的笑話之外,大概就是讓人民了解提案跟連署草案立委的水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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