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照,有無法律責任?


危機處理行政院陷兩難 邱俊榮堅辭職


Quote:"「要是你是一般人可能就沒事,偏偏...」政院內部人士感慨的說。"
喔哦?所以在公眾場合沒有得到妹紙的同意,拍了妹紙的照片,這樣真的沒事嗎?
單純拍照會涉及到主要的權利跟法規,大概就是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了。可惜,在公眾場合的公開部分,被拍照的當事人是很難主張隱私權的。這是因為,隱私權要保護的主要對象是「非公開領域」,今天既然是在公開場合中活動了,大家都看得到,又怎麼能對這些看得到的部分主張隱私權呢?但是,如果是公眾場合中「未公開的私領域」被偷拍了(例如短裙內的裙底風光),這樣一樣還是有隱私權進場的空間的。此時不只是民事問題,還會構成刑事責任(刑法第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如果是拍公共場合中的公開領域(例如臉、衣服外露出來的部位),隱私權的部分會過關,check。不過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再來肖像權就要出場了。高等法院曾經有判決認定,未得同意而進行肖像的製作、拍攝,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侵害。所以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了人家照片,隱私權雖然過關了,但是肖像權這關可能就有疑慮。不過要注意的是,肖像權是針對「肖像」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拍到臉的部分,恐怕會很難主張。
至於個資法呢?根據個資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假如是單純只有一張公眾場合拍的肖像照,因為未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所以根本就沒有個資法進場的餘地,也就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不過,這樣一來其實PTT表特版的神人文都有危險啦,因為神人的時候除了照片以外,其實都會盡量想把所知道的資訊給PO出來。
再回到新聞的這個案例。看新聞,邱俊榮似乎在事發時就把照片全刪光了,所以也不知道他到底拍到了什麼東西,這個案件走下去,注定是完全沒有辦法舉證的。雖然這個行為確實引起了被拍照者的不快,但確實就如新聞裡說的,「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就沒事」。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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