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的法律性質

又進入颱風多的季節了。有讀者來問:以前的公司如果放颱風假,即便沒出勤也會照給薪資;然而現在換了新公司,新公司放颱風假是不給薪資的。新公司是不是違反勞基法了呢?
首先,勞基法中其實是沒有規定「颱風假」這個名詞的。發生颱風之所以不上班、不上課,其實是地方縣市首長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的命令。如果你是公務人員,是肯定可以領到薪資的;對於公務人員而言,放颱風假實際意義上就真的是放到一天「有薪的假期」。那麼,如果是勞工的話呢?
因為勞基法對於颱風假是否給薪這點,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們只好來看其他特別法的規定。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依規定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恩,很好,完全沒有提到要不要給薪這點,只有說勞工放颱風假的話雇主不能視為曠工或為不利處分。再來看看第7點,喔哦,有了有了,終於有工資的字樣了,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要點第7點說:「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就是因為颱風的關係)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喔哦?是「宜」不扣發工資,而不是「應」不扣發工資?看到這裡就可以得到今天這個問題的結論了,那就是依照現行法規,「當地方政府首長宣布放颱風假時,勞工如果因放颱風假而沒有出勤,雇主是可以不給勞工颱風假那天的工資的」。即便是勞工在颱風天出勤,危險是危險,然而依照現行法規,雇主也只要給予跟一般日相同的工資即可,沒有加給勞工工資亦不違法。
所以,對公務人員來說,颱風假是有薪假期,是真正意義上的休假;然而對勞工而言,颱風假性質上比較像是一個「雇主不能夠拒絕勞工請的事假」。哪些人可以請呢?只要勞工居住地、工作地或上班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勞工就可以請颱風假。至於請颱風假,老闆要不要給薪?那就看老闆,老闆願意給薪,當然很好;老闆不給薪,卻也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一樣的颱風假,對公務人員跟勞工而言可說是兩樣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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