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否真的「無期」
逃死刑!小燈泡案二審宣判 王景玉維持無期
殺害小燈泡的被告王景玉被判的刑期是「無期徒刑,刑後監護五年」。有讀者來問BEN律師:刑後監護從字面上的意思聽起來就是服刑「後」還要再受監護;既然已經被判無期徒刑了,就是會一直被關在監獄裡的意思,怎麼還會有「刑後」監護的必要?
恩,問得好。答案就是所謂的「無期徒刑」,實際上並不會真的關到死。
依照刑法第77條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的規定,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可以一體適用的。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如果服刑超過25年,再加上在監獄中表現良好,就可以聲請假釋;經過法務部核准之後,就可以暫時釋放出獄。而出獄之後,如果受刑人不再犯罪或沒有違反假釋期間應遵守的事項,剩下來沒有執行的刑期,就直接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因為王景玉的精神狀態並不穩定,是有可能再犯的,二審法官判的這個「刑後監護五年」,就是為了防犯被告假釋後再犯所買的保險。
對於這樣的一個二審判決結果,檢方肯定是會再上訴到第三審,但翻盤的可能性也不會很高。至於這個判決結果好不好?以及到底該不該廢除死刑?BEN律師只能說,有死刑,臺灣的治安不會因此變得比較好;廢除死刑,臺灣也不會因此就變成高度進步的人權國家。一切的一切,始終都在於「政府政策」跟「配套措施」是否能夠完整有一致性,才是社會能進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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