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憑證新用途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7月 17, 2018 自然人憑證可線上申辦離婚、出生地登記 自然人憑證的功用越來越多啦~自今年7月16日開始,還增加了離婚、出生跟死亡登記的功能。恩...不過這表示離婚更方便了嗎...有點微妙呢(笑) 但要注意的是,這個登記是限於經法院判決(包括調解)的離婚才有適用的。因此,這個自然人憑證離婚登記的意義主要是在離婚判決確定、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之後」,當事人可以不用再跑一趟戶政去做登記,可以在家裡透過電腦跟自然人憑證來進行登記,並不是說可以跳過雙方溝通或者跑法院這個程序就可以離婚。 #家事#Ben律師的萬事屋#Ben律師#張本立律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6月 22, 2018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新聞: 被要求排隊不爽!拿千 元鈔買糖要「分開結」 奧客嗆:叫警察來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根據這個法條來看,作為顧客,消費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是權利;只要交易沒有不實,我花1000元買了1000顆1元的糖果,要求開立1000張1元的發票,完全是合法的。這樣一來,雖然會被輿論冠上「奧客」之名,但確實是沒有違法之處。 只是因為拆單而導致異常的多開發票,對商家來講其實是會有麻煩的。店家異常的多開發票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懷疑店家是從事不實交易,不然怎麼會開那麼多張發票?接下來就是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請去泡茶泡咖啡... 所以,商家對這樣的行為完全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只能任由消費者洗發票並且癱瘓整家店的運作?當然也不見得。 消費者要買,但是其實是想要藉由這樣的手段癱瘓商家,顯然不是個一般的消費者;雖然顧客要求開一千張發票不違法,但商家當然也有不做顧客生意的權利。契約自由,要兩方都心甘情願,這樣交易才會成立的。因此,商家沒有一定要做生意的義務,是可以拒絕鬧事的人消費的(但也許第一線的超商店員是沒有決定權的),只是商家一旦決定要做這筆生意,是必須要依顧客的要求開立發票的。 # 洗發票 # 澳洲來的客人 # 超商店員現在什麼都會以後搞不好還要會重訓因為小七要開健身房了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買賣黃牛票的法律責任 6月 14, 2018 其實BEN律師覺得黃牛這個動物是蠻可憐的,要一直跟投機份子扯上關係,叫水牛票、黃狗票或小豬票好像也不是不行。不過之所以叫「黃牛票」好像是因為投機份子搶票時有如黃牛群騷動般的景象,故有此名。 你有買/賣過黃牛票嗎?購買、販賣黃牛票是否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這也是一個BEN律師常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是,單純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買原價票券後提高價格轉賣的人,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是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的。另外,假如販賣的是車票,依照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也是要罰錢的。這個罰的比前面提到的社維法來得重,因此如果黃牛賣的是車票,通常會優先適用鐵路法的規定。請注意,這邊說的票都是真正的票券,如果是假的票券,還有可能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罪章的罪責。 雖然說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不會有任何罰則,但購買其實是等同助長了販賣黃牛票的行為,畢竟只要都沒有人買黃牛票,自然也不 會有人賣黃牛票。黃牛票到底會不會有杜絕的一天?這其實是個考驗人性的問題,只要有投機的人在,黃牛票的買賣行為就一定不會在社會上消失。 # Ben律師之前也有成功搶到過五月天跟魔力紅的原價票 # 好漢不提當年勇 # 現在到底是在網路上買還是實體排ibon比較好買票 # 傻小子你當然買不到全在我這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被羈押後會過著什麼生活? 9月 10, 2018 有網友來問,如果在臺灣被羈押的話會怎麼樣?生活環境如何? 基本上各看守所會有些不同的差異,以台北看守所為例,是2-3人左右被關在一個1-2坪的空間裡。這1-2坪的空間裡還包括廁所。如果收容人沒有被禁見,那家屬是可以來接見的(接見的地點就如同下圖,但律師的會面是不在這邊的)。 如果被禁見的話,代表除了律師之外,沒有人可以見到收容人。但家屬還是可以寄一些東西進去的,包括菜、錢(萬惡之源不管在哪裡都用的到阿)、書籍、衣服、百貨等等。就Ben律師所知,收容人在看守所裡最主要的娛樂就是書籍了,不然真的會無聊至死。書的部分,限制級的書籍是寄不進去的,但像海賊王還有FHM一類的雜誌、漫畫,限制倒沒有那麼嚴格的。 另外,被羈押的收容人,其身分往往還不是受刑人,所以如果日後審判被判有罪,羈押的期間是可以用來充抵後來的刑期的。霸特,如果最後是被判無罪的話呢?這樣的話,日後是可以聲請刑事補償的(其實就是以前的冤獄賠償啦)。關一天是賠3K~5K不等。 對於雞鴨生活(?)有興趣的,可以再參閱這篇新聞: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89418 ,對於細節描述較為詳細,內容大致上也是正確的。當然,這世上明明無罪但還是被羈押的情形不會消失;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也不要太過怨嘆,只能說少了一段自由,卻多了一段人生。當然,法律上的救濟還是一定要做的,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能讓他睡著! # 很多名人住過的地方 # 也是很多悲歡離合聚散無常上演的場合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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