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結婚的法律效力
表兄妹在我國可以合法結婚的嗎?在國外結婚但在國內沒登記的話,效力又是怎麼樣的呢?
基本上臺灣法律是不准許近親結婚的,理由有很多,包括了優生學、倫常問題等等。而這個所謂「近親」的範圍,依照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包括了以下情形: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好,BEN律師知道法律文字文鄒鄒的沒人想看,簡單來講表兄妹的關係會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基本上是違反了上面第二項的規定,所以在台灣的話是不能結婚的,也不可以去戶政登記。
這樣的規定好像很理所當然,但其實台灣在民國74年以前,表兄妹是被特例認為「可以」結婚的。直到74年之後,立法者才把這樣的特例修掉。至於國際上,大家應該多半以為國情開放的米國不會禁止,其實不然;美國大約有一半的州禁止堂表兄妹結婚,一半的州開放。有些州甚至明定這樣近親結婚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至於離台灣距離相對近的日本,也只限制直系血親跟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民法第734條);換言之,四親等的表兄妹,在日本是「可以」結婚的。
那至於如果在國外合法結婚,到了國內的婚姻效力該怎麼認定呢?這又要涉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簡單講,結婚的效力要嘛依照我國法,要嘛依結婚地的法律認定;只要「兩者其中之一」是有效的,那結婚行為就會是有效的。
哦!原來如此!所以台灣不准的,只要跑到國外去就通通變成可以的囉!錯啦,當然是沒那麼簡單啦,因為近親結婚在台灣是強制禁止的,如果因為想規避這樣的約定,跑去國外結婚,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把上面這兩條法律結合一起看,最後得到的結論就是:「一般結婚,只要婚姻登記地或台灣的法律兩者之一核准,就會生效;但如果當事人是為了想規避台灣法律,那還是優先適用台灣的法律」。因此,即便在國外合法結婚,表兄妹婚姻的效力在台灣目前仍然是不被承認;於中華民國身分證上,配偶欄的註記還是只能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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