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起訴前死亡,怎麼辦?


這個案件,加害者在起訴前就已經自殺身亡,被害家屬如果想要求償或提告,可以嗎?
大家都知道,訴訟大致上可以簡單區分為「民事」或「刑事」。刑事部分,因為被告已死,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第6款的規定,即便家屬對加害者提告,檢察官仍然要下一個不起訴的處分。
好吧,刑事部分沒轍,那民事部分呢?能不能向被告求償?答案是可以的,但賠償的範圍只限於「加害者的遺產範圍」內。換言之,如果今天加害者的遺產為零,或者加害者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被害者家屬的民事求償一樣也會面臨落空的結局。
真糟糕,看來民事刑事都可能沒輒,看來被害者家屬真的是求償無門了?這時候「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要出動了,依照本法第4條的規定,受害者的家屬是可以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這個補償金聲請的主體,除了因被害死亡的被害人遺屬之外,受重傷或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也是可以去聲請的。在這種情況下,會先由國家支付一筆補償金給被害者家屬,然後再由國家向實際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當然,這筆補償金因為是國家編列預算;由於加害者的死亡,導致本來應該是由加害者支出的賠償現在先由國家支出,變相的形成了全民埋單,但這也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了。說到底,一死真的是無法了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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