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黃牛票的法律責任

其實BEN律師覺得黃牛這個動物是蠻可憐的,要一直跟投機份子扯上關係,叫水牛票、黃狗票或小豬票好像也不是不行。不過之所以叫「黃牛票」好像是因為投機份子搶票時有如黃牛群騷動般的景象,故有此名。
你有買/賣過黃牛票嗎?購買、販賣黃牛票是否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這也是一個BEN律師常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是,單純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買原價票券後提高價格轉賣的人,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是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的。另外,假如販賣的是車票,依照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也是要罰錢的。這個罰的比前面提到的社維法來得重,因此如果黃牛賣的是車票,通常會優先適用鐵路法的規定。請注意,這邊說的票都是真正的票券,如果是假的票券,還有可能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罪章的罪責。
雖然說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不會有任何罰則,但購買其實是等同助長了販賣黃牛票的行為,畢竟只要都沒有人買黃牛票,自然也不會有人賣黃牛票。黃牛票到底會不會有杜絕的一天?這其實是個考驗人性的問題,只要有投機的人在,黃牛票的買賣行為就一定不會在社會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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