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命案-殺人後再性侵屍體?亦或性侵殺人?

教練認了掐死後性侵屍體! 法醫解密勘驗真相

最近真的是很多這種重大案件。回歸法律,「殺人後再性侵屍體」,論罪時應該要如何評價?
刑法上,殺人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中並沒有規定殺人的方式,也就是說不管用什麼方式殺人,吊死也好,燒死也好,或用刀砍死,一率都是適用這個殺人罪的法條,也就是刑法第271條。如果在殺人之後再性侵屍體--感覺非常的變態但真的就是發生了--那會因為複數行為的關係,除了殺人罪之外額外再構成一條污辱屍體罪(刑法第247條),兩罪數罪併罰,所以是會判得比較重的。當然,如果殺人的部分已經被判到死刑,會因為死刑就已經是最嚴重的處罰了,因而無從再加重。
但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假設說今天是因為犯罪者實施性侵行為,最後因而故意殺死被害人,這時候所適用的法條不應該是使用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而是應該要用刑法第226條之一的「性侵殺人結合犯」規定。這個法條結合了「性侵」跟「故意殺人」兩個犯罪,因而可以判得比較重;跟前面那個271條殺人罪規定相較,性侵殺人結合犯法官在判刑時只有兩個選擇:要嘛,判死刑;要嘛,判無期徒刑。
至於實際情形到底是怎麼樣,應該適用哪個法條,就要看檢警調查出來的真相是什麼了。天理昭昭,善惡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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