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求償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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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部分就不多評論,這樣的行為(騙感情)至多只是道德問題,雖然不甚合理,但在刑法上只有通姦罪,並沒有「劈腿罪」,而在民事上提告的難度也相當高。今天要來說的是:提告求償「一元」,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提告求償一元的情形,乍聽之下好像很奇怪,但在實務上其實並不少見。舉例來講,之前金溥聰告陳雅琳、馬英九告周玉蔻的案件,都是求償一元(而且上面這兩個案件都是妨礙名譽類型而且最後都還贏了)。因為一元的金額實在是太少了,所以這麼做的緣由,「宣示」意味居高。宣示什麼呢?提告的人當然就是希望得到法院的背書,由法院「認證」自己是對的,對方是錯的。
只單純提告求償一元,最後的經濟成本可能是不符的(因為贏了也只能拿到一元),但求的就是一個政治或廣告意味,以及情感上的慰藉。另外,在提告求償一元的同時,多半還會再附帶要求對方道歉。畢竟現在只帶一元進去小七只能買個塑膠袋出來,向對方提告一元,光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就要先付一千大洋,還沒有計算可能要花費的律師費。另外,跑法院也是需要時間成本的,聽起來好像是非常不符合經濟效益...然而,人除了是理智動物,同時也是情感動物。到底值不值得呢?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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