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看完谷阿莫與著作權法爭議
Hello大家好,我是BEN律師,今天我要講的是一個自以為是合理使用結果卻被起訴的故事。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著作權」跟「著作的發展跟流通」,其實某種程度上是存在著拮抗關係的。在著作權越強的情況下,所謂的自由創作越容易受到限制,創作者在創作的時候必須考量到所使用的素材跟基礎是否侵權,因而綁手綁腳。這也是為什麼工程師們要搞一個opensource(開放原始碼)出來的原因之一;以及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出現,多少也是為了「創作自由」這四個字的原因。透過自由創作,藉而產生更多更好更優秀的作品,這樣的發想其實是相當美好的。牛頓也曾說過,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得以看得更遠。
不過講到創作自由,不得又讓人想到Madame Roland那句流傳千古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O Liberty, Liberty, how many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太多的自由,則著作權將形同虛設;如果欠缺著作權的保護與獎勵,同樣也不利著作物的發展。在我國著作權法上,創作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就是「合理使用」。是否合理使用,必須要由法院來認定;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罰則。請注意,著作權是設有刑罰規定的(我國曾經有是否廢除著作權法中刑罰規定的討論,但礙於國際壓力,目前還是保留),簡單講如果觸法,是有可能要被關、去吃牢飯,而不只是賠錢了事的。以谷阿莫涉犯的著作權法第92條為例,最高是可以被判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而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院審查時,必須要看以下四個條件: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恩,很好,我知道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在心理罵了一句:「這四個條件真ㄊㄇ有講跟沒講一樣,廢文一篇」冤枉啊,這實在不能怪BEN律師,因為法條就是這麼寫的...簡單講,是否合理使用,實務上還是必須要看個案認定,沒有一致統一的標準。依BEN律師自己承辦著作權法案件的經驗,如果沒有涉及到商業使用、或者改作的比例佔越大,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是越高的。谷阿莫今天的問題始終在於,使用疑似盜版(或未公開發表)的影片做為剪輯的素材,如此一來就根本不會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已公開發表著作」的要件,也根本不用進一步討論他是否符合上面那四個條件,因為大前提就與法條要件不符;另外,谷阿莫本身的策略肯定是要打他是非營利目的(著作權法第55條),但這點實在也很難讓法官採信。要知道他可是台灣點擊率最多的youtuber啊!!!神馬 蔡阿嘎聖結石 Saint都是被他屌打的啊!(但坦白講BEN律師還是認為蔡阿嘎好笑多了啦)而谷阿莫被起訴之後,片商們勢必對他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是不知道求償金額會是多少。谷阿莫現在最好的策略,應該還是選擇認罪、和解,雖然這樣會要賠償,但至少可以達到控制損害的效果。當然也可以等走完一審判決再來考慮和解,這就看個人的選擇了。
最後再補一點,你可能會有疑問,既然改作其實是有著作權風險的,為何像同人誌之類的二創,現在還是公然在市場上販賣,難道沒有法律問題?問得好,答案是:這些二創作作品其實都是有侵權疑慮的。只是因為動漫市場非常龐大,同人誌的二創作品跟原著形成了魚生水、水生魚的共生關係,在二次創作販賣的過程中間接達到了推廣原著的效果,因此多半原著作者是不會對這些二創作家提告的。而我國著作權法大多數的條文是採「告訴乃論」,只要著作權人不提告,即使是有侵權疑慮,也不會有任何事情。但是!but!係咖系!有一個著作權大鱷千萬千萬不能去碰,也不要沒事去改作,因爲不騙你,真的會被吉。這個大鱷(惡?)是誰呢?就是DISNEY了!別以爲DISNEY的著作物範圍只有米奇米妮高飛狗,除了新推出的達菲熊、雪萊妹之外,近年來火紅的MARVEL超級英雄們也被DISNEY所收編旗下。有個笑話是這樣說的,如果你被困在無人荒島上想要得救,最好的辦法不是生起狼煙,而是應該盡你所能的畫出一個超級大的米老鼠圖案,接著DISNEY就會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你,並把你帶到附近的法院...
我是BEN律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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