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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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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今天宣布明天倒閉」的戲碼好像在哪裡看過呢! 時間點好像也是選在年前...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話說,企業主即便是營利事業,但對於社會也還是有社會責任的;針對這部份,在107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其實特別將之入法,但並沒有實際罰則,變得也只是像紙老虎一隻。現在復航的歷史又重演了,隨之而來的是大量的違法解雇、退票、旅行社損失、乘客改航班等爭議...然後,等人們漸漸遺忘了後,等待下一次歷史再重演? #Dejavu #復興航空 #遠東航空 #企業主的社會責任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

屆期不連續

「立院表決通過 18日至30日停會」 恩!這其實是一個很有趣的表決結果。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屆期不連續」這個規定。這個規定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 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好的,白話的意思就是說:「當立委任期屆滿時,當下沒有通過的法案,視同廢案,下一屆就全部重.頭.再.來」。罵,因為明年1/11就要選舉了,所以依照過去慣例立法院放假半個月,讓大家可以專心拚選舉;停會期間,委員們不需要審法案、杯葛、打架(誤),這個表決結果的意思大致是如此。 那這個表決結果有趣的地方在哪呢?有些網友對此的評論是:立法院就此放大假去了!但這可能忽略了,決議停會的日期是停到12/30,然而立法院最後這個會期的死線卻是12/31,也就是獨留會期的最後一天不停會。這當然是想在最後一天做點事情,才會這樣安排的;而目前看來,不大可能是礦業法的通過,很有可能在選舉前是「反滲透法」的三讀。 相關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216630 #然而再怎樣也輪不到律師法 #可以寫個慘字嗎 #屆期不連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

龐氏騙局

《 龐氏騙局》 如果有一個諾貝爾不法創意獎的話,那龐氏騙局肯定可以名列這個獎的前幾名。 舉凡「資金盤」啦、「互助盤」等等,核心概念大抵都不脫這個犯罪手法的變形;重要的是,即便已經知道這樣的手法,這種犯罪模式未來也會一直繼續下去,真的很殘念( 前情提要: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entley/posts/450639549074412 )。 由於這類型吸金案件被害人數眾多,金額也很高,所以偵辦的時候不會用一般的詐欺罪,而會用更重的銀行法來起訴;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原則上就是三年以上起跳,不法金額如果又破億的話,直接就是七年以上的重罪。 恩...看來也是印證了那句老話,殺頭的生意也有人做啊。 相關新聞: 富南斯吸金案 夏于喬父親涉案遭拘提 #龐氏騙局 #銀行法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

倒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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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蘇貞昌提了「魔鬼說」一詞,所以國民黨開始醞釀提出「倒閣案」。 不過呢...倒閣這件事,是真真正正的假議題啊,單純政治宣示的意義還比較濃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條規定,倒閣成立的先決條件是「1/3」以上的立委連署提案,「1/2」以上的立委同意通過;先不說通過的門檻很高,如果真正通過的話,執政黨還可以發動替身復仇能力(翻開覆蓋在檯面上的陷阱卡!!!)--解散國會,重新選舉立法委員。 發現這件事的弔詭之處了嗎?倒閣這件事,必然是由在野黨來發動,而且只有一種情形下會成功,那就是「朝小野大」的局面,也就是在野黨立委過半的情形下。 在這種情況下,在野黨原本掌握立法權,執政黨掌握了行政權;然而隨著倒閣成功,執政黨發動復仇能力,國會必須重新選舉,在野黨反而會因此喪失掉原有國會多數席次的優勢。即便倒閣成功,對於在野黨而言,反而是未必有利的!臺灣歷史上曾發生過三次提案倒閣,全部都是以失敗收場,所以才說是不折不扣的假議題啊。 那更不用說現在的在野黨KMT連多數席次都不是,搞不好連署門檻都達不到。就跟九品芝麻官裡的豹頭一樣,其實根本沒什麼用,只是先嚇嚇他... 相關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120791/4131255 #先嚇嚇他 #倒閣 #假議題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

性別歧視-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中針對「性別歧視」這點,最低開罰的金額就是三十萬元。也就是說,只要你在徵人的時候表示「限男」、「限女」、「25-35歲尤佳」、「不信seafood我是不會用的辣」等等用語,你就中伏啦,而且一罰最低就是30萬台票起跳。雖然荷包痛痛,但國家會感謝你的。 -- 大型企業在有律師的情況下,對於這樣的法規知之甚詳,因此自然是罰不到大企業(綠地球航空表示:ㄏㄏ);會罰到的對象,主要以「沒有法務部門的中小企業」為主。因為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寫得很死,所以一罰最低就是30萬台票起跳,最高可以罰到150萬元。 -- 那麼,有沒有解套的方法呢?很難,因為法條規定很硬,如果事實明確的話,頂多只能想辦法去降低罰則。雖然說法條有規定最低罰鍰額度,但因為本質上這是一種行政裁罰,所以還是可以援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罰則最輕可以降低到1/3。 什麼?你說就算降1/3變成十萬元還是很痛?沒辦法,最輕大概就只能這樣了,剩下的就是修法或釋憲的問題了。 -- 🤔 這樣的最低額度規定當然是為了避免歧視,立意良善是沒錯,不過到底有沒有用呢?歧視這件事其實也類似於霸凌,差別只在於霸凌顯露於外,歧視蘊含於心;重罰的法規,至多也只能讓歧視的想法不要彰顯於外,但是卻不能自源頭改變歧視這件事。真正治標的方法,還是必須得從教育做起,這才是一切的根本。 相關新聞:https://parg.co/XjZ #就業服務法 #歧視 #霸凌 #國家會感謝你的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