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中針對「性別歧視」這點,最低開罰的金額就是三十萬元。也就是說,只要你在徵人的時候表示「限男」、「限女」、「25-35歲尤佳」、「不信seafood我是不會用的辣」等等用語,你就中伏啦,而且一罰最低就是30萬台票起跳。雖然荷包痛痛,但國家會感謝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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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業在有律師的情況下,對於這樣的法規知之甚詳,因此自然是罰不到大企業(綠地球航空表示:ㄏㄏ);會罰到的對象,主要以「沒有法務部門的中小企業」為主。因為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寫得很死,所以一罰最低就是30萬台票起跳,最高可以罰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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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沒有解套的方法呢?很難,因為法條規定很硬,如果事實明確的話,頂多只能想辦法去降低罰則。雖然說法條有規定最低罰鍰額度,但因為本質上這是一種行政裁罰,所以還是可以援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罰則最輕可以降低到1/3。

什麼?你說就算降1/3變成十萬元還是很痛?沒辦法,最輕大概就只能這樣了,剩下的就是修法或釋憲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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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最低額度規定當然是為了避免歧視,立意良善是沒錯,不過到底有沒有用呢?歧視這件事其實也類似於霸凌,差別只在於霸凌顯露於外,歧視蘊含於心;重罰的法規,至多也只能讓歧視的想法不要彰顯於外,但是卻不能自源頭改變歧視這件事。真正治標的方法,還是必須得從教育做起,這才是一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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