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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芬與黃光芹:著作權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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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竟,由他人採訪的自傳著作權,應該是歸屬於誰的呢? 這個問題說複雜也複雜,說不複雜也不複雜。說不複雜的原因在:去看契約就知道啦!在有一個好契約的前提下,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自然沒有爭執的空間(再次印證有個好契約的重要性)。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pp2dx 好了,所以複雜的情形會出現在「沒有訂契約」的情形下(附帶一提,有出版社進場的情況下完全沒訂契約的可能性為零。有可能韓黃之間沒有契約,也有可能韓、黃、出版社間並沒有同時簽署一個三方契約,然而黃跟時報出版社之間是一定有契約的)。有以下幾種可能: 一、整本書每個字都是韓國瑜口述的!黃光芹只是把每個字打下來而已。在這種情況下,這本書會變成韓國瑜的語文著作,跟黃光芹沒半點毛線關係。不過事實顯然不是這樣,也很難想像「跟著月亮走」整本書幾萬字全部都是韓國瑜講的(畢竟韓市長為了簽MOU很忙應該是不可能口述幾萬字...),所以我們繼續探討二的情形。 二、書的內容是由韓國瑜口述提供資料,但是黃光芹本於自己的筆法、表達方式創作而成的!這個說法可能比較貼近現實。這種情況下著作權的歸屬,有可能會成為韓黃兩人的共同著作,也有可能是黃光芹的單獨著作,要看韓黃兩人參與著作的高度到底有多少,至少目前依媒體報導的片段內容還沒辦法推斷出結論。所以就變成了現在這個情況,雙方各說各話;黃光芹甚至說後來又把版稅收入讓與韓,這又更讓人看不懂了,如果黃真的是著作權人,而權利人已經把版稅贈與出去了,你管受贈者是要把錢暗砍起來,還是捐出來做公益?這部分的指責,其實更類似於道德的抨擊。 圖片來源: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4897 三、讓與版稅跟讓與全部著作權是兩碼子事。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除非黃光芹今天有明白講,我把「跟著月亮走」這本書的著作財產權讓給韓國瑜,否則她讓與的應該還是只限於「版稅收入」的部分,也就是說黃仍然是著作權人。當然,這也要基於黃光芹確實是著作權人的前提下,才能這樣主張。 圖片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425001438-260402...

NONO裸照門: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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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女NONO的8點聲明,懶人包大概是這樣的: 1.我確實有拍照,可是只有拍到鮪魚穿得比較少的照片,背景可能還有拍到一些花呀草的,所以一切逮就卜。 2.我確實有把照片傳給我當時的交往對象(特別強調「當時的」,難道現在已經是不同人了嗎...),可是我已經把照片都刪了,所以一切逮就卜。 3.老司機要失望了,真的沒有露點照!所以一切逮就卜。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pKAxx 讓我們來看看,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刑法上什麼樣的罪名呢? 🤔 依新聞報導拼湊出來的事實,大致上有兩條可能會構成的罪名:第一是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第二是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既然當事人敢這麼強調「沒有露點照」很可能是真的沒有,就先不討論「散布猥褻物品罪」(老司機表示失望)。那剩下的「妨害秘密罪」呢?沒有拍到露點照=沒有妨害秘密嗎? 🤔 這很顯然搞錯了刑法上妨害秘密罪的要件。妨害秘密罪的重點在於拍攝的內容是否為「非公開」,而不是在於是不是「身體的隱私部位」。只要是「無故」去拍攝他人「非公開」的活動,都算構成妨害秘密的喔!反過來講,如果有人主動在公開場合脫光光裸奔,用手機把這種裸奔的場景拍下來,這樣也是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因為並不符合「非公開」。這樣一來,整件事就很清楚了,結論就是私下在自己家裡、房間內休息時,只要是非公開的活動,都是不能任意拍攝的,否則的話還是會觸犯妨害秘密罪。另外,刪不刪照片也無礙於這條犯罪的成立,只看一開始到底有沒有拍。 所以...女NONO的行為犯法?有罪? 圖片來源: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419/3333613/ 🧐 可惜啊...還是差了一點。這件提告,實體上看似有機會成罪,可惜還有程序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犯罪地在國外」。拍照的行為是在帛琉共和國發生的!有關國外犯罪的管轄問題,Ben律之前在這篇加拿大大麻合法化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a.166334094171…/341110143360687/…  )有提到,簡單來講,較輕微的犯罪如果是發生在國外,受害者之後回到台灣提告,我國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而「妨害秘密罪」就是屬於較輕微的犯罪(相較於殺人放火等等)。所以啦,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