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裸照門:妨害秘密?

根據女NONO的8點聲明,懶人包大概是這樣的:
1.我確實有拍照,可是只有拍到鮪魚穿得比較少的照片,背景可能還有拍到一些花呀草的,所以一切逮就卜。
2.我確實有把照片傳給我當時的交往對象(特別強調「當時的」,難道現在已經是不同人了嗎...),可是我已經把照片都刪了,所以一切逮就卜。
3.老司機要失望了,真的沒有露點照!所以一切逮就卜。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pKAxx
讓我們來看看,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刑法上什麼樣的罪名呢?
🤔依新聞報導拼湊出來的事實,大致上有兩條可能會構成的罪名:第一是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第二是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既然當事人敢這麼強調「沒有露點照」很可能是真的沒有,就先不討論「散布猥褻物品罪」(老司機表示失望)。那剩下的「妨害秘密罪」呢?沒有拍到露點照=沒有妨害秘密嗎?
🤔這很顯然搞錯了刑法上妨害秘密罪的要件。妨害秘密罪的重點在於拍攝的內容是否為「非公開」,而不是在於是不是「身體的隱私部位」。只要是「無故」去拍攝他人「非公開」的活動,都算構成妨害秘密的喔!反過來講,如果有人主動在公開場合脫光光裸奔,用手機把這種裸奔的場景拍下來,這樣也是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因為並不符合「非公開」。這樣一來,整件事就很清楚了,結論就是私下在自己家裡、房間內休息時,只要是非公開的活動,都是不能任意拍攝的,否則的話還是會觸犯妨害秘密罪。另外,刪不刪照片也無礙於這條犯罪的成立,只看一開始到底有沒有拍。
所以...女NONO的行為犯法?有罪?
🧐可惜啊...還是差了一點。這件提告,實體上看似有機會成罪,可惜還有程序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犯罪地在國外」。拍照的行為是在帛琉共和國發生的!有關國外犯罪的管轄問題,Ben律之前在這篇加拿大大麻合法化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a.166334094171…/341110143360687/… )有提到,簡單來講,較輕微的犯罪如果是發生在國外,受害者之後回到台灣提告,我國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而「妨害秘密罪」就是屬於較輕微的犯罪(相較於殺人放火等等)。所以啦,這件照這樣走下去,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注定是要吃一發不起訴處分。
看起來似乎並不公平,不是嗎?不過依照臺灣現行法律就是如此,無程序則無實體。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買賣黃牛票的法律責任

被羈押後會過著什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