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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法的「散播謠言」?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規定其實去年才剛修正,可以罰到不輕的罰金,而且還是刑事的特別規定。然而一般民眾假若單純轉傳收到的疫情消息,就被警方以這條罪名來偵辦,Ben律認為這實在是有待商榷。 🤔疫情本來就瞬息萬變,新聞上報的、LINE群組裡傳的,恐怕早已是第二三手的了,民眾在資訊面上遠遠落後於政府機關。而且許多疫情資料也是不對外公布的,導致民眾也只能猜測。 🧐之前代表衛福部在電視上積極宣導「健康的人不需要戴口罩」的醫師,在第24例出來之後,臉也被鄉民打的比柚子還腫。請問醫師是不是也要處以相同的刑罰呢?這樣顯然很不合理,但如果連有專業的醫師、有第一手疫情資訊的單位如WHO也不能完全正確研判疫情,那又如何能要求一般民眾能盡到完善的查證義務?  🤓站在政府的立場,以「抑止恐慌」為優先考量出發,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也是可以理解的(目前包括口罩、衛生紙的搶購問題都是,囤積口罩現在有傳染病防制法第61條的問題,最重可判到七年)。然而民眾單純轉傳訊息,如果並不是刻意要誤導他人或造謠,驟然就論以散播傳染病謠言罪,恐怕也是與立法意旨不符。  相關新聞: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220001760-260405?chdtv&fbclid=IwAR1oGX17CSwF3tNZWHW7DBfIJdsioOTj-l6syr7GOmhzYfjLZdvAliqj79E  #傳染病防制法 #新冠肺炎  #現在是從零星社區感染升級為一星社區感染了嗎 #Ben律師的萬事屋 #Ben律師 #張本立律師

被告到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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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樂妍回應「有律師沒用,他們就是要看到我」、「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的法官還有我的檢察官都要求我本人到,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美」。』 案件為何一定要本人到?有律師真的不行替代嗎? 其實是這樣,「刑事案件」的偵查跟一審階段,被告確實有親自到庭的義務,否則案件是無法進行審理;這就是為什麼這位愛(中)國藝人一定要到庭的理由,應該不是因為她美,ㄏㄏ。如果今天是「民事案件」,有律師或代理人的話,本人就可以不用到。 罵,如果不是因為法律規定,Ben律相信檢察官、法官應該是沒人希望跟這位愛(中)國藝人開這個庭...話說現在十四天隔離期已經成了准假事由之一,人人聞之色變阿.... (照片引自SETN新聞網) 相關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90154 #賣鬧阿這位太太 #怕打J批居 #武漢肺炎 #要正名為新冠肺炎囉 #但好像還是叫武漢肺炎比較順口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