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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18的文章

名嘴打臉-意圖使人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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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網友作影片稱詐領通告費 顏若芳告網友 節錄新聞內容:「有網友在影音網站「YouTube」上傳自製影片,指控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若芳,利用議會質詢時間,上政論節目領通告費,還領取議會的出席費用。結果,顏若芳將這名製作影片者,與其他分享影片者,全部以「意圖使人不當選」與「誹謗」等罪名提告。」 先說結論:顏若芳提告這兩個罪,成立的可能性都是極低的。如果是告訴的話,不要說到法院了,連檢察官那關都過不去;如果自己不撤告的話,最後拿不起訴處分的可能性絕對是非常高的。 首先,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前提必須要是有「候選人」作為犯罪的客體。問題現在根本就還沒有任何候選人登記(中選會登記日期為8/27至8/31),何來可以供犯罪的客體? 至於誹謗的部分,顏若芳本人也承認她於議會質詢時間確實不在現場,只是主張這樣的行為並不違法。因此這部分,網友的主張並沒有捏造事實;同時議員開會簽到領錢走人的現象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成立誹謗罪的機率也是極低的。 那麼,真正的「問題」來了: 提告的議員本人,在提告之前,不知道「很可能不成罪」嗎? Ben律師認為這樣的可能性是極低的,就算本身不具備法律專業,要涉及法律戰時一定也會先請教律師。更何況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議員本人目前正在攻讀政大法碩在職專班(謎之音:難不成上課進度還沒教到這?),除了是惱羞成怒一時衝動外(陳金城表示:年輕人終究還是年輕人R),對「成罪可能性很低」這點是不會沒有理解。 那就剩下另一種可能性了,就是只是把「提告」作為一種「箝制的手段」。坦白說,這個結論是令人相當失望的。民進黨作為過去的黨外,有著被迫害的歷史,這點任何人都無法否認;顏若芳作為民進黨籍議員,合理的「言論自由」更應該其應保障的核心價值之一,然而現在卻連接受公評跟監督的雅量也不具備了嗎?明知成罪機率非常低還提告,不就只是浪費司法資源了嗎? 另外,單純分享影片的網友那就更不用說了,成罪的機會小之又小。矮油,不錯喔,不如連有看影片的人也一起提告?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不滿網友作影片稱詐領通告費-顏若芳告網友-011654011.ht… # 矮油不錯喔 # 是誹謗不是毀謗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刑法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林穎孟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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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起BEN律師於臺北市羅斯福路五段67號(林穎孟議員候選人服務處)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如有需要可以提前預約~ #張本立律師 #林穎孟 #免費法律諮詢 #Ben律師的萬事屋 #Ben律師

罷工權取得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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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何取得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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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想罷工就可以罷工嗎?】 勞方必須靠資方才能取得薪水,資方必須靠勞方才能獲得收益,然而勞資之間的「戰爭」永遠不會完結。罷工是勞方想罷工就可以罷工的嗎?今天就來看看勞工到底怎麼做才能合法取得罷工的權利。 依照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要合法罷工,大致上有幾個條件: 1.勞方原則上要由工會代表。注意,是「工」會,不是「公」會,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大概是三四層樓那麼多。把這兩個東西搞混,就好比人家問你姓什麼,結果你說你信主耶穌一樣。 2.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單獨勞工個人名義是不行申請的,原則上一定要用工會名義;不過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2項開了一個但書,即便是勞工本身沒有加入工會,以多數勞工的名義也一樣可以申請調解並作為當事人。 3.與資方調解不成立之後,要透過不記名投票、經過全體工會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就可以罷工了。如果沒有透過以上這些步驟,會被認為是不合法的罷工;勞工不來上班,可以被認定為曠職,依勞基法規定無故連續曠職三日將會被雇主解僱。 至於勞工合法取得罷工權利後,什麼時候可以罷工?要不要提前預告跟通知?誒...這個法律沒規定啊,勞方投票通過之後立刻罷工也可以,要一年之後再罷工也沒有不行,總之發動的時間、要不要預告,由勞工自己決定。 就罷工這點,法條裡有比較重大限制的,大約又有以下兩點: 1.軍人跟教師是不能罷工的。講到軍跟教了,那公務員呢?齁,公務員根本就不是勞工啊,麥來亂啦。另外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也明確提及公務人員是不能罷工的,所以軍公教都是被排除在罷工權利以外的族群。 2.重大公共利益事業罷工時,要保留必要的服務。重大公共事業,包括了水、電、瓦斯、醫院(沒錯醫院是可以罷工的!),但像新聞提到的航空交通就不屬於法條中的重大公共利益事業,所以是沒有這個限制的。 其實走上罷工這條路,有點像是金庸筆下描述的七傷拳,威力強大,然而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一旦發動罷工,時間拖得越久,輿論的壓力就會越大;長遠看來對勞方、資方其實都是不利的,相信不會有人希望走上這條路。現在機師工會出招了,再來就看資方怎麼回應了。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3295112 # 勞資糾紛 # 公務人員協會法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Ben律師 # B...

秦偉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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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性侵10罪重判8年 14歲少女廁所遇害 八年算重判嗎?某些情況下也許是,不過BEN律師帶大家回憶一下,這件當初檢方求刑是求多少。畢竟這件從起訴到現在,已經過了近兩年,time flies... 5年嗎?不對。 10年嗎?不對。 20年嗎?也不對。 答:是10罪,共計41年。 這就形成了檢方求刑跟法院最後判刑兩者間一個極大的落差。雖然實務上這樣的情形並不少見,不過這樣的一個判決結果,肯定是檢辯兩方都會再上訴,然後最後一路打到三審,在定讞之前仍然存在著很多可能跟不確定性。 附帶一提,同樣是涉犯性侵的李宗瑞,目前是被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9年2個月,目前「還未定讞」。 # 刑事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最笨就是當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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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集團誠徵「暑期打工」 年輕收簿手、 車手 全遭逮 」 最笨就是當車手。 依Ben律師辦詐欺集團案件的經驗,詐欺集團會給車手的「報酬」大概是一天提領金額的一成,也就是如果一天提領了五萬,車手可以分潤分到5000元。但是如果被抓到的話呢?根據目前實務見解,車手會被論以詐欺的共同正犯,因此就詐欺民事賠償的部分,車手會跟主謀負連帶責任,對外必須全賠。而詐欺集團的主謀通常在幕後躲得好好的,不是人不在國內,就是用了好幾重屏障掩飾自己,因此在大多的情況下「只有」取款車手會被抓到。就結論而言,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部分車手自己要全賠,領多少賠多少。所以不要覺得只是領領錢,easy money,其實根本就是超級、超級、超~級高風險低低低報酬的行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笨蛋才當車手。 剛剛講最笨就是當車手,那最笨中的最笨呢?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欺集團「利用」來當作車手。跟上面提到的情形有什麼不同呢?主要的分別在於,上一段提到的情形,車手自己是知道在幹詐欺這檔子事,是在幫詐欺集團領錢;可是在現在所提到的「被利用」的情況下,被利用的人是不知道自己在幫詐欺集團當車手的。詐欺集團有可能騙「車手」說只是幫他們領領錢跑跑腿啦、不是在做詐欺,而且領錢就有報酬等等(現在經濟不景氣R,不是人人都能拍桌跟老闆要4萬8),用這種藉口騙人幫忙當車手,而這些人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了車手。 那好啦,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是上面第二種情形,是被利用,不知道自己是在做詐欺,其實提款的人是不應該被論以詐欺罪,因為這個「車手」欠缺了詐欺的故意。那怎麼還會說是最笨中的最笨呢? 原因在於,第一種情形跟第二種情形在實務上實在是太難區分了。如果是第二種情形,法官多半會認為,哇賽,現在報章雜誌一直報,怎麼還會有人相信只是單純幫忙領錢,就有報酬領?會信的人八成不是傻逼就是弱智吧,這麼爛的理由也敢拿出來騙法官,難道以為法官也是傻逼或弱智嗎?因此會認定還是第一種情形,也就是車手有跟集團主謀共謀的情況。所以第二種情形的人根本就是雖到爆,你說知道自己在詐欺所以重罰,合情合理;可第二種情形的人是不知道自己在犯罪的,但卻沒辦法證明。 說到證明,如果實際上是第二種情形,不要以為證明「自己是被利用的」這點是很容易做到的。現在主謀都非常小心,除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