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打臉-意圖使人不當選?

不滿網友作影片稱詐領通告費 顏若芳告網友

節錄新聞內容:「有網友在影音網站「YouTube」上傳自製影片,指控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若芳,利用議會質詢時間,上政論節目領通告費,還領取議會的出席費用。結果,顏若芳將這名製作影片者,與其他分享影片者,全部以「意圖使人不當選」與「誹謗」等罪名提告。」
先說結論:顏若芳提告這兩個罪,成立的可能性都是極低的。如果是告訴的話,不要說到法院了,連檢察官那關都過不去;如果自己不撤告的話,最後拿不起訴處分的可能性絕對是非常高的。
首先,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前提必須要是有「候選人」作為犯罪的客體。問題現在根本就還沒有任何候選人登記(中選會登記日期為8/27至8/31),何來可以供犯罪的客體?
至於誹謗的部分,顏若芳本人也承認她於議會質詢時間確實不在現場,只是主張這樣的行為並不違法。因此這部分,網友的主張並沒有捏造事實;同時議員開會簽到領錢走人的現象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成立誹謗罪的機率也是極低的。
那麼,真正的「問題」來了:
提告的議員本人,在提告之前,不知道「很可能不成罪」嗎?
Ben律師認為這樣的可能性是極低的,就算本身不具備法律專業,要涉及法律戰時一定也會先請教律師。更何況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議員本人目前正在攻讀政大法碩在職專班(謎之音:難不成上課進度還沒教到這?),除了是惱羞成怒一時衝動外(陳金城表示:年輕人終究還是年輕人R),對「成罪可能性很低」這點是不會沒有理解。
那就剩下另一種可能性了,就是只是把「提告」作為一種「箝制的手段」。坦白說,這個結論是令人相當失望的。民進黨作為過去的黨外,有著被迫害的歷史,這點任何人都無法否認;顏若芳作為民進黨籍議員,合理的「言論自由」更應該其應保障的核心價值之一,然而現在卻連接受公評跟監督的雅量也不具備了嗎?明知成罪機率非常低還提告,不就只是浪費司法資源了嗎?
另外,單純分享影片的網友那就更不用說了,成罪的機會小之又小。矮油,不錯喔,不如連有看影片的人也一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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