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取得罷工權?

【勞工想罷工就可以罷工嗎?】
勞方必須靠資方才能取得薪水,資方必須靠勞方才能獲得收益,然而勞資之間的「戰爭」永遠不會完結。罷工是勞方想罷工就可以罷工的嗎?今天就來看看勞工到底怎麼做才能合法取得罷工的權利。
依照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要合法罷工,大致上有幾個條件:
1.勞方原則上要由工會代表。注意,是「工」會,不是「公」會,差一個字就差很多,大概是三四層樓那麼多。把這兩個東西搞混,就好比人家問你姓什麼,結果你說你信主耶穌一樣。
2.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單獨勞工個人名義是不行申請的,原則上一定要用工會名義;不過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2項開了一個但書,即便是勞工本身沒有加入工會,以多數勞工的名義也一樣可以申請調解並作為當事人。
3.與資方調解不成立之後,要透過不記名投票、經過全體工會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就可以罷工了。如果沒有透過以上這些步驟,會被認為是不合法的罷工;勞工不來上班,可以被認定為曠職,依勞基法規定無故連續曠職三日將會被雇主解僱。
至於勞工合法取得罷工權利後,什麼時候可以罷工?要不要提前預告跟通知?誒...這個法律沒規定啊,勞方投票通過之後立刻罷工也可以,要一年之後再罷工也沒有不行,總之發動的時間、要不要預告,由勞工自己決定。
就罷工這點,法條裡有比較重大限制的,大約又有以下兩點:
1.軍人跟教師是不能罷工的。講到軍跟教了,那公務員呢?齁,公務員根本就不是勞工啊,麥來亂啦。另外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也明確提及公務人員是不能罷工的,所以軍公教都是被排除在罷工權利以外的族群。
2.重大公共利益事業罷工時,要保留必要的服務。重大公共事業,包括了水、電、瓦斯、醫院(沒錯醫院是可以罷工的!),但像新聞提到的航空交通就不屬於法條中的重大公共利益事業,所以是沒有這個限制的。
其實走上罷工這條路,有點像是金庸筆下描述的七傷拳,威力強大,然而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一旦發動罷工,時間拖得越久,輿論的壓力就會越大;長遠看來對勞方、資方其實都是不利的,相信不會有人希望走上這條路。現在機師工會出招了,再來就看資方怎麼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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