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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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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 最近年前實在是很忙(長假前跟長假後都是地獄,然後這幾天打去法院,書記官跟法官都開始休假了找不到人啊啊啊,安捏乾丟),不過有好多鄉民跟朋友問Ben律「這個新聞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所以還是來簡單評析一下。 照往例的還是要懶人包擷取一下概要,新聞中這位杜姓男子開車行經路警察臨檢點,被員警攔下來要求配合臨檢。杜男於是要求員警出示證件,員警本來表示依法執行職務只要穿制服或秀證件擇一即可,但後來不知是什麼考量,同意放行杜男。杜男贏了(?)之後得意洋洋,回家怒PO一發爆料公社,結果就有了今天這則新聞。 🤔 遇到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另外「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也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喔!原來如此!依法警察執勤時,是要穿制服,不然就是要秀出證件,也就是說,如果是「便衣刑警」,拿證件出來是唯一選擇;但有穿制服的話,就可以不用拿證件出來。好棒棒呀,結案。 哎,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好像也沒有特別必要發一篇文。 上面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的問題在於--把「制服」跟「證件」這兩件事劃上了等號。進一步來思考另一個問題:穿制服跟出示證件,可以一樣達到證明身份的效果嗎? 有關警察臨檢的討論其實是很老梗了,因為在十幾年前的釋字535號解釋裡面就已經提過。釋字535號解釋很明確的說明,「臨檢時警方必須告知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可沒有提到說「穿制服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份」。那為什麼「警察職權行使法」還這樣立法?為什麼偷渡了穿制服等同出示證件的效果?所以,雖然釋字535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但這樣的立法到底是不是符合釋字535的意旨,BEN律認為是有疑慮的。 🤔 穿制服就可以取代出示證件嗎? 目前警察制服上是沒有姓名的,唯一可以辨識的特徵就是臂章上的「服務單位」及「編號」,然後這兩個東西真的都非常難去辨識的。這也是難怪,因為手會一直揮來揮去啊...真的是很難讓人看到,如果是繡在胸前的話就容易多了(除非是像健美先生讓胸一直跳那可能就又不同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制服的可偽造性比證件高太多了。而且真...

限制住居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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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是什麼啊?》 給沒看新聞的人快速懶人包一下,簡單講就是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春酒餐會上被資深藝人鄭惠中冷不防搧了一巴掌,隔一會鄭惠中自己到案說明,結果遭檢方限制住居。 Hmmm...先不管這兩人都姓鄭五百年前可能本一家為何要互相為難的問題,也先不管鄭惠中涉及傷害、公然侮辱及妨害公務的部分會不會成立的問題,所謂的「限制住居」--到底是什麼概念啊?從字面上的意思看起來,「限制住居」好像是不用關在牢裡,但是人不能離開某個場所,是這樣的嗎? 答:不是的。並不是像字面上所理解的這樣。(法律真坑人啊?!) 所謂的限制住居,與其說限制的是「人身自由」,更精確地說,這個強制處分所限制的是「居住與遷徙自由」。如果只有受到「限制住居」處分,法律上的效果跟最直接的影響,講白話一點就是--「不能任意遷動戶口」。這個強制處分相較於羈押,可以說超級無敵輕微;試想,會有誰沒事想要遷戶口?如果有,也可能要好幾年才會遇到一次遷戶口的需求(例如為了投票)吧?因此,這個強制處分可以說幾乎不會影響到一般生活,對被告而言可以視為「無保飭回」以外的第二大獎了。 只被限制住居,可不可以跑到外縣市?可不可以坐船出海?可不可以出國?都是可以的喔!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只有限制住居的話,上面這些事全部都是可以做的。所以只有這個處分的話,其實真的還好啦, 人身自由跟行動基本上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也不太需要無限上綱。 相關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9%84%AD%E6%83%A0%E4%B8%AD%E5%93… # 無保是第一特獎 # 無保春是麵包師 # 強制處分   # 刑事訴訟法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剝皮酒店

前幾天處理到一個剝皮酒店案件,大致不脫酒店美眉說家人生病、業績不夠、用諸多奇奇怪怪異想天開的理由來要錢的模式。再看到這個新聞,雖然時代在變,手法倒也沒什麼差異。 科技在進步,犯罪工具不斷更新,唯一不變的大概就是 —— 天賦跟能力不會決定你是個什麼樣的人;而是做了什麼樣的「選擇」,才會決定你是個什麼樣的人。 相關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9/1503374/ # 剝皮酒店落伍啦 # 現在夯的是剝皮直播 # 是說Ben律高中時也沒有30萬被騙啊 # 30塊倒是有啦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法袍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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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開庭的時候是要穿法袍的沒錯,另外不同的法袍顏色也象徵不同的職業,至少有七種不同顏色的法袍,分別有它的意義存在;律師的話,就像照片裡的一樣,領口的部分是白色的。另外大法官穿的法袍是獨立的,還有個深紅色披肩,比較像畢業時穿的學士袍或碩士袍的感覺。 但是... 檢察官的法袍應該是紫色的啊!!!到底是怎麼樣的色差會讓紫色走鐘變成鮮紅色啊!!!而且為什麼白色的律師袍照片上看起來好像很有年紀啊!!! 附帶一提,如果可以把法官(藍色)、檢察官(紫色)、律師(白色)、公設辯護人(綠色)、公證人(紅色)、書記官(黑色)、通譯(咖啡色)都找到齊聚一堂,就可以組一個司法戰隊了。(Ben律小時候最喜歡的是綠色大明,但後來大明轉職變成白色囉~) # 轉任的季節到囉 # 原來是要轉任公證人還以為是要轉任檢察官呢 # 設計師跟印刷廠商給我站出來法務部不會打死你們的 # 設計師跟印刷廠商紛紛表示無辜 # 戰隊   # 童年的回憶R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擾人噪音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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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開工上班第二天,在電梯裡看到這個令人莞爾一笑的公告。揪~竟,有這種惱人的鄰居,是不是無法可管呢? 其實針對噪音還是有法律管制的,而且至少就有三種法律。 🤔 首先是專門針對噪音的「噪音管制法」。這個法規比較專門,甚至還會去區分各種噪音管制區,而有不同的標準。換句話說,這個法的罰則跟標準是最明確的;不過也正因為如此,針對噪音是否「持續」跟「量測」這兩點,噪音管制法會有比較高的要求。也就是說,要可以量的到噪音,才可以依照「噪音管制法」的規定來裁罰。問題是,現代生活中人為噪音(例如胖虎唱歌,造成了1000點的精神損傷)通常是一陣子就沒了,也不一定固定時間出現;等環保局來量測,噪音也結束了,根本什麼也量不到。針對這種不具持續性、難以用噪音計測量的人為低頻噪音,就要考慮用以下這兩條路來處理。 🧐 第一條路:報警處理 什麼?警察也管噪音嗎?是的,警察也管噪音。根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明確寫到不具持續性跟不易量測的噪音應該是警察要處理的事情,所以如果報警,警察是不能推託的,必須要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來處理。凡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者,是可以依此法開罰,最高可以處到6000元的罰鍰。一般而言,警察到場之後會先進行柔性的勸導,如果屢勸不聽,才會開罰。 🧐 第二條路:請管委會處理 如果不想找鴿子叔叔來處理的話呢?要是噪音是發生在公寓大厦裡,那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可以出馬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是不得任意進行喧囂或有類似的行為;違反的話,管委會是有權來制止或依規約來處理的。如果規約對噪音沒有特別約定,可以在下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來提案處理,這樣之後如果還有噪音問題,就逕依規約處理,如此一來便可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是說噪音真的很惱人,Ben律師之前還遇過一件因為遭鄰居長期干擾,無法睡覺,最後終於憤而殺了鄰居的案子,殺人的手法是「空手毆打至死」。聽起來這動機實在很扯,但確實是真實發生的案例... # 不知道柯南裏有沒有出現過這樣的動機 # 噪音管制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