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 最近年前實在是很忙(長假前跟長假後都是地獄,然後這幾天打去法院,書記官跟法官都開始休假了找不到人啊啊啊,安捏乾丟),不過有好多鄉民跟朋友問Ben律「這個新聞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所以還是來簡單評析一下。 照往例的還是要懶人包擷取一下概要,新聞中這位杜姓男子開車行經路警察臨檢點,被員警攔下來要求配合臨檢。杜男於是要求員警出示證件,員警本來表示依法執行職務只要穿制服或秀證件擇一即可,但後來不知是什麼考量,同意放行杜男。杜男贏了(?)之後得意洋洋,回家怒PO一發爆料公社,結果就有了今天這則新聞。 🤔 遇到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另外「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也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喔!原來如此!依法警察執勤時,是要穿制服,不然就是要秀出證件,也就是說,如果是「便衣刑警」,拿證件出來是唯一選擇;但有穿制服的話,就可以不用拿證件出來。好棒棒呀,結案。 哎,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好像也沒有特別必要發一篇文。 上面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的問題在於--把「制服」跟「證件」這兩件事劃上了等號。進一步來思考另一個問題:穿制服跟出示證件,可以一樣達到證明身份的效果嗎? 有關警察臨檢的討論其實是很老梗了,因為在十幾年前的釋字535號解釋裡面就已經提過。釋字535號解釋很明確的說明,「臨檢時警方必須告知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可沒有提到說「穿制服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份」。那為什麼「警察職權行使法」還這樣立法?為什麼偷渡了穿制服等同出示證件的效果?所以,雖然釋字535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但這樣的立法到底是不是符合釋字535的意旨,BEN律認為是有疑慮的。 🤔 穿制服就可以取代出示證件嗎? 目前警察制服上是沒有姓名的,唯一可以辨識的特徵就是臂章上的「服務單位」及「編號」,然後這兩個東西真的都非常難去辨識的。這也是難怪,因為手會一直揮來揮去啊...真的是很難讓人看到,如果是繡在胸前的話就容易多了(除非是像健美先生讓胸一直跳那可能就又不同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制服的可偽造性比證件高太多了。而且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