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
最近年前實在是很忙(長假前跟長假後都是地獄,然後這幾天打去法院,書記官跟法官都開始休假了找不到人啊啊啊,安捏乾丟),不過有好多鄉民跟朋友問Ben律「這個新聞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所以還是來簡單評析一下。
照往例的還是要懶人包擷取一下概要,新聞中這位杜姓男子開車行經路警察臨檢點,被員警攔下來要求配合臨檢。杜男於是要求員警出示證件,員警本來表示依法執行職務只要穿制服或秀證件擇一即可,但後來不知是什麼考量,同意放行杜男。杜男贏了(?)之後得意洋洋,回家怒PO一發爆料公社,結果就有了今天這則新聞。
🤔遇到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另外「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也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喔!原來如此!依法警察執勤時,是要穿制服,不然就是要秀出證件,也就是說,如果是「便衣刑警」,拿證件出來是唯一選擇;但有穿制服的話,就可以不用拿證件出來。好棒棒呀,結案。
哎,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好像也沒有特別必要發一篇文。 上面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的問題在於--把「制服」跟「證件」這兩件事劃上了等號。進一步來思考另一個問題:穿制服跟出示證件,可以一樣達到證明身份的效果嗎?
有關警察臨檢的討論其實是很老梗了,因為在十幾年前的釋字535號解釋裡面就已經提過。釋字535號解釋很明確的說明,「臨檢時警方必須告知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可沒有提到說「穿制服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份」。那為什麼「警察職權行使法」還這樣立法?為什麼偷渡了穿制服等同出示證件的效果?所以,雖然釋字535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但這樣的立法到底是不是符合釋字535的意旨,BEN律認為是有疑慮的。
🤔穿制服就可以取代出示證件嗎?
目前警察制服上是沒有姓名的,唯一可以辨識的特徵就是臂章上的「服務單位」及「編號」,然後這兩個東西真的都非常難去辨識的。這也是難怪,因為手會一直揮來揮去啊...真的是很難讓人看到,如果是繡在胸前的話就容易多了(除非是像健美先生讓胸一直跳那可能就又不同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制服的可偽造性比證件高太多了。而且真的就是會有人COSPLAY成警察啊...而且還蠻像真的呢(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2/1409627/ )。另外確實也有發生過有人穿假的警察制服執行職務的社會案例,這證明了一點就是假制服其實是很好入手的,因此民眾對於警察身份感到疑慮也是合理。警界又拒絕在制服正面把姓名或編號清楚標示出來,那麼請警方出示證件不就是剩下唯一合理的第三條路了嗎?杜男(為什麼一直選字變肚腩)要求警方出示證件的行為,Ben律認為尚稱合理,有問題的地方就是後面Po文賣弄的行為,讓人有佔了便宜還賣乖的反感出現。
🤔如果不服臨檢,該怎麼辦?
最重要的資訊要放在文章最後面。如果不服臨檢,可以怎麼做呢?其實並不用像杜男這樣PO文,因為意義不大,真正有效的方式是:當場向警方表示異議。這個異議,警方應該要做成書面紀錄,根據處理結果會有以下兩個選項:
一、異議有理由,警察應停止臨檢並放行。結案。
二、異議無理由,警察繼續執行臨檢。這個異議結果的本質是行政處分,日後可以針對這個異議結果進行救濟,例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甚至是提起釋憲。
二、異議無理由,警察繼續執行臨檢。這個異議結果的本質是行政處分,日後可以針對這個異議結果進行救濟,例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甚至是提起釋憲。
Ben律絕對同意警察合法臨檢,事實上很多時候第一線員警長期培養出來的直覺也是驚人的準確,不過執法始終是要在合法合憲的限度內為之;治安跟人權該如何拿捏,還是要考驗員警現場的應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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