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是什麼啊?
《限制住居是什麼啊?》
給沒看新聞的人快速懶人包一下,簡單講就是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春酒餐會上被資深藝人鄭惠中冷不防搧了一巴掌,隔一會鄭惠中自己到案說明,結果遭檢方限制住居。
Hmmm...先不管這兩人都姓鄭五百年前可能本一家為何要互相為難的問題,也先不管鄭惠中涉及傷害、公然侮辱及妨害公務的部分會不會成立的問題,所謂的「限制住居」--到底是什麼概念啊?從字面上的意思看起來,「限制住居」好像是不用關在牢裡,但是人不能離開某個場所,是這樣的嗎?
答:不是的。並不是像字面上所理解的這樣。(法律真坑人啊?!)
所謂的限制住居,與其說限制的是「人身自由」,更精確地說,這個強制處分所限制的是「居住與遷徙自由」。如果只有受到「限制住居」處分,法律上的效果跟最直接的影響,講白話一點就是--「不能任意遷動戶口」。這個強制處分相較於羈押,可以說超級無敵輕微;試想,會有誰沒事想要遷戶口?如果有,也可能要好幾年才會遇到一次遷戶口的需求(例如為了投票)吧?因此,這個強制處分可以說幾乎不會影響到一般生活,對被告而言可以視為「無保飭回」以外的第二大獎了。
只被限制住居,可不可以跑到外縣市?可不可以坐船出海?可不可以出國?都是可以的喔!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只有限制住居的話,上面這些事全部都是可以做的。所以只有這個處分的話,其實真的還好啦, 人身自由跟行動基本上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也不太需要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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