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7月 21, 2020 (獲得北市府頒發感謝狀乙紙) 訊息:你覺得舒服多了。 訊息:你的精神力變強了。 訊息:暫時提高3點精神值。 訊息:你的心感到一陣溫暖。 #法律諮詢 #公益服務 #Ben律師 #Ben律師的萬事屋 #張本立律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6月 22, 2018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新聞: 被要求排隊不爽!拿千 元鈔買糖要「分開結」 奧客嗆:叫警察來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根據這個法條來看,作為顧客,消費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是權利;只要交易沒有不實,我花1000元買了1000顆1元的糖果,要求開立1000張1元的發票,完全是合法的。這樣一來,雖然會被輿論冠上「奧客」之名,但確實是沒有違法之處。 只是因為拆單而導致異常的多開發票,對商家來講其實是會有麻煩的。店家異常的多開發票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懷疑店家是從事不實交易,不然怎麼會開那麼多張發票?接下來就是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請去泡茶泡咖啡... 所以,商家對這樣的行為完全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只能任由消費者洗發票並且癱瘓整家店的運作?當然也不見得。 消費者要買,但是其實是想要藉由這樣的手段癱瘓商家,顯然不是個一般的消費者;雖然顧客要求開一千張發票不違法,但商家當然也有不做顧客生意的權利。契約自由,要兩方都心甘情願,這樣交易才會成立的。因此,商家沒有一定要做生意的義務,是可以拒絕鬧事的人消費的(但也許第一線的超商店員是沒有決定權的),只是商家一旦決定要做這筆生意,是必須要依顧客的要求開立發票的。 # 洗發票 # 澳洲來的客人 # 超商店員現在什麼都會以後搞不好還要會重訓因為小七要開健身房了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照,有無法律責任? 7月 09, 2018 危機處理行政院陷兩難 邱俊榮堅辭職 Quote:"「要是你是一般人可能就沒事,偏偏...」政院內部人士感慨的說。" 喔哦?所以在公眾場合沒有得到妹紙的同意,拍了妹紙的照片,這樣真的沒事嗎? 單純拍照會涉及到主要的權利跟法規,大概就是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了。可惜,在公眾場合的公開部分,被拍照的當事人是很難主張隱私權的。這是因為,隱私權要保護的主要對象是「非公開領域」,今天既然是在公開場合中活動了,大家都看得到,又怎麼能對這些看得到的部分主張隱私權呢?但是,如果是公眾場合中「未公開的私領域」被偷拍了(例如短裙內的裙底風光),這樣一樣還是有隱私權進場的空間的。此時不只是民事問題,還會構成刑事責任(刑法第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如果是拍公共場合中的公開領域(例如臉、衣服外露出來的部位),隱私權的部分會過關,check。不過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再來肖像權就要出場了。高等法院曾經有判決認定,未得同意而進行肖像的製作、拍攝,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侵害。所以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了人家照片,隱私權雖然過關了,但是肖像權這關可能就有疑慮。不過要注意的是,肖像權是針對「肖像」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拍到臉的部分,恐怕會很難主張。 至於個資法呢?根據個資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假如是單純只有一張公眾場合拍的肖像照,因為未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所以根本就沒有個資法進場的餘地,也就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不過,這樣一來其實PTT表特版的神人文都有危險啦,因為神人的時候除了照片以外,其實都會盡量想把所知道的資訊給PO出來。 再回到新聞的這個案例。看新聞,邱俊榮似乎在事發時就把照片全刪光了,所以也不知道他到底拍到了什麼東西,這個案件走下去,注定是完全沒有辦法舉證的。雖然這個行為確實引起了被拍照者的不快,但確實就如新聞裡說的,「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就沒事」。殘念! # 我拍啦我又刪啦 # 一般人沒事但公眾人物有事啊 # 隱私權 # 肖像權 #... 閱讀完整內容
表兄妹結婚的法律效力 5月 25, 2018 表兄妹在我國可以合法結婚的嗎?在國外結婚但在國內沒登記的話,效力又是怎麼樣的呢? 基本上臺灣法律是不准許 近親結婚 的,理由有很多,包括了優生學、倫常問題等等。而這個所謂「近親」的範圍,依照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包括了以下情形: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好,BEN律師知道法律文字文鄒鄒的沒人想看,簡單來講表兄妹的關係會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基本上是違反了上面第二項的規定,所以在台灣的話是不能結婚的,也不可以去戶政登記。 這樣的規定好像很理所當然,但其實台灣在民國74年以前,表兄妹是被特例認為「可以」結婚的。直到74年之後,立法者才把這樣的特例修掉。至於國際上,大家應該多半以為國情開放的米國不會禁止,其實不然;美國大約有一半的州禁止堂表兄妹結婚,一半的州開放。有些州甚至明定這樣近親結婚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至於離台灣距離相對近的日本,也只限制直系血親跟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民法第734條);換言之,四親等的表兄妹,在日本是「可以」結婚的。 那至於如果在國外合法結婚,到了國內的婚姻效力該怎麼認定呢?這又要涉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簡單講,結婚的效力要嘛依照我國法,要嘛依結婚地的法律認定;只要「兩者其中之一」是有效的,那結婚行為就會是有效的。 哦!原來如此!所以台灣不准的,只要跑到國外去就通通變成可以的囉!錯啦,當然是沒那麼簡單啦,因為近親結婚在台灣是強制禁止的,如果因為想規避這樣的約定,跑去國外結婚,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把上面這兩條法律結合一起看,最後得到的結論就是:「一般結婚,只要婚姻登記地或台灣的法律兩者之一核准,就會生效;但如果當事人是為了想規避台灣法律,那還是優先適用台灣的法律」。因此,即便在國外合法結婚,表兄妹婚姻的效力在台灣目前仍然是不被承認;於中華民國身分證上,配偶欄的註記還是只能是空白的。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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