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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大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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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大作戰 》 非洲豬瘟的問題Ben律之前在一個月前的《1111,什麼都買,什麼都...诶,不能什麼都買阿!》( https://www.facebook.com/…/a.166334094171627/348269249311443  )就已經提到,但想當然爾的豬瘟問題就像殭屍病毒一樣,不會自己消失,反而會越來越嚴重...現在已經嚴重到全台灣發簡訊通知的程度了,只要你不是國家級邊緣人,前幾天應該都有收到防檢局發布的簡訊通知才對。 Ben律師在這邊要再次提醒大家:在法律上,處罰違規帶肉品進入台灣的條文已經修正,在過去《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對於旅客私帶肉品,「最多」只能罰到一萬五千元。當然這個金額實在太可笑了,跟冒險闖關成功而導致疫情的民生損失根本不成比例,因此罰鍰的規定已經在今年12月12日修正,調升罰鍰最高額可以罰到一百萬元,並且在今年12月14日公布施行。 另外,雖然說最多可以罰到一百萬元,但首次查獲跟累犯的罰鍰金額總是要有區別,如果是第一次被查獲,依據新法規定,到底要罰多少錢呢?有關這個初犯的裁罰金額,農委會也在今天提出說明:為了防治疫情,裁罰基準必須提高,為了避免罰不怕的情形出現,首犯要罰20萬元,如果是第二次被查獲直接就裁處最高額100萬元了。這樣的裁罰基準妥不妥當,當然可以再討論;但用提升罰則來避免疫情爆發,確實是有他的必要性存在。為了避免錢包裡的小朋友莫名失蹤,也為了台灣的豬豬們不要生病,請大家努力幫忙宣導防疫的重要性,或分享本文。 然後,既然提到了殭屍病毒,順便來稱讚一下陰屍路第九季,總算有比較回復正常水準。之前第七季跟第八季的水平根本就只能用屎一坨來形容。 🧐 相關閱讀:《1111,什麼都買,什麼都...诶,不能什麼都買阿!》( https://www.facebook.com/…/a.166334094171627/348269249311443  ) 🧐 相關新聞: 【豬瘟】史上最重!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1217/1485106… # 豬瘟   # 防疫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TWD   # 非洲豬瘟應該就是豬界的TWD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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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的型態大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當選無效之訴」,另一種就是丁丁現在要提的「選舉無效之訴」。這兩種訴訟,效果是不同的,被告也不相同。「選舉無效」的訴訟是指控選務機關違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規定,如果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時,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驗票? 可以!但驗票走的程序跟「選舉無效之訴」的程序,是不相同的。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可以請法院查封選票。不過這樣的法律效果,與其說是「驗票」,不如說是「重新計票」,比較貼切。選擇這條路,就是把選票重新計算一次,看有沒有開錯票的情形發生,但依一般經驗,通常是票差個位數到十位數時,驗票會較有意義;畢竟開票是人工開,人不是機器,總是會有誤差或眼花;但這次差距是三千多票,三千票都開錯的可能性並不高,因此走驗票這條路實際意義不是太大。況且一票還要繳三元的保證金,這次台北市全部一共有142萬7643張票,丁丁一共要繳428萬2929元... 🤔 驗票保證金可以拿回來嗎?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6項規定:如果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結果的時候-也就是本來當選跟落選的人,沒有因重新計票結果而改變的話-保證金是不發還的。就當作把428萬丟到水裡一樣。不過這麼說其實是不夠精準的,這些錢其實是給了法院。 法院表示:謹代表政府謝謝丁委員。丁丁是個人才。 🤔 訴訟結果要多久會知道? 所以,丁丁選擇不走重新計票,直接改打訴訟,也許會是一個更有效的做法。選舉無效之訴特點是:從開始走到結束,最多兩個審級就必須要定讞,而且一個審級最多也只能拖半年,也就是最後結果一年內就要出來。跟一般訴訟可能拖到地老天荒、打到猴年馬月不同,選舉無效之訴的節奏非常快,這也是為了要讓選舉結果能盡快確定的緣故。這也是當然的,如果拖太久,一個任期也才四年,訴訟拖超過四年又要選下一任了,這樣贏了也沒任何意義⋯另外在最終判決結果出來前,柯P還是一樣行使職務,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 丁丁這個訴訟會贏嗎? 這次邊開邊投可以說是下台灣選舉有史以來的創舉,中選會也因此被盯得滿頭包。會不會造成不公平?會不會造成棄保?Ben律在這邊平心而論,確實是有可能造成影響的。 根據選罷法第56條,投票日不得競選或助選,因此投票當天

1111...诶,不能什麼都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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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進入最後的4小時啦!是不是每個人都撿到便宜了呢? 網拍雖然號稱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不過其實還是有些東西是不能在網拍上面來做買賣的,買了會很容易出事的。什麼東西是不能買賣的呢? 🤔 👉 毒品、槍砲這類管制品自然是不用說的,當然是不可以買賣。說到這裡,李四同學立馬舉手表示Ben律你也未免想太多了吧,槍砲這種東西網拍上怎麼買的到? 恩...真的就是買的到。槍砲零件其實是很好取得的,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一旦跟毒品、槍砲扯上關係,往往很容易升級為重罪,所以千萬不要輕易去嘗試。 👉 再來就是帳戶存摺了。詐欺集團現在越來越謹慎,集團旗下成員都會使用不同人來擔任各職務,包括取款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等等,千萬不要貪小利就把自己重要的個資(例如存摺帳號密碼等等)賣出。如果販賣帳戶給詐欺集團的話,會涉及刑法上幫助詐欺罪,另外該帳戶也會被通報成警示帳戶,對於帳戶真正所有人來說,是非常麻煩的。 👉 最後還有一個不能買的東西,但是卻容易被人忽略的-那就是來自非洲跟中國的肉品。其實肉品是都不能隨便進口的,而且現在非洲豬瘟在中國大流行,來自中國的肉類製品(例如肉乾、水餃等等)在絕對管制之列;如果買了、有申報,肉品只是銷毀或退運而已;但如果沒有申報,被古錐的米克斯或拉布拉多查獲了?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還有同條例第43條,可以再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雖然拉布拉多真的是好可愛,不過被拉布拉多抓到也真的是會GG.....如果有在使用淘寶、天貓的人一定要特別留意這點,切莫因小失大。 不多說了,Ben律也要來瞎拼! # 所以我說那個蜂蜜檸檬呢 # 留一瓶蜂蜜檸檬給我好嗎   # 歡迎分享以免觸法   # 拉布拉多真的好可愛   # 福星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公投怎樣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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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提到了「怎麼公投?」,那麼接下去就來聊聊「公投怎樣才會過?」跟「公投過了,so what?」這兩個問題。 🤔 《公投怎樣才會過?》 首先,公投怎樣才會通過?對於這點,今年公投法的修正也一併修改了遊戲規則,根據29條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公投才能通過。 ☝️ 第一,是「同意票大於反對票」, ✌️ 第二,是「同意票要達投票權人1/4以上」。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那都是視為該公投議案不通過的。可以發現,「領不領票」對議案的通過與否是沒有直接影響的,因為門檻所計算的是「投票權人」;因此即便不領票,也不會影響到門檻數(總投票權人數)的計算。想要對議案表達反對意見,「投反對票」的影響是比「不領票」來得直接的。 根據中選會的估計,本次投票權人約1979萬人,同意票要通過的門檻大約是要有495萬票。恩...說真的這是一個蠻高的票數。Ben律在這邊提幾個數字讓大家比較好想像495萬票是什麼概念。上一屆2014年縣市議員選舉,民進黨的得票數是最多的,但民進黨的總得票數全台加起來也只有451萬票。再來,雖然上次總統選舉小英拿了689萬票,不過總統選舉比較單一,不像公投分了十案之多,分成多案勢必會減低選民投票的慾望。而且今年的公投的部分是沒有辦法不在籍投票,也就是「還是要回去戶籍地才能投票」,因此公投十案都不通過的機會,其實是還蠻高的。 在不通過的情況下,公投案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投票的結果,會直接被拿來作為政治日後討論的材料,至少輸的一方也不能再拿「沈默的多數」這種理由來當作藉口。另外,公投的議案一旦進行投票表決,不管通過或不通過,在兩年內是不能再提同樣的議題來進行公投的 。這條規定Ben律就把他簡稱為”禁止「公投完了又再公投~打我啊笨蛋」條款”,會比較好理解。 🤔 《公投過了,so what?》 根據公投第30條規定,根據通過議案的內容,有三種處置方式: 👉 1.針對現有法律、自治條例的「複決」案通過=>現有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會失效。 👉 2.針對目前沒有的法律、自治條例,進行「創制」案通過=>立法機關對這個公投案,必須進行相關的立法,並進行審議。 👉 3.針對重大政策的議案通過=>總統或有關機關必須要想辦法實現這個公投議案。 從通過的效力看起來,公投針對現有法律的「複決

第一蓋廟,第二還是蓋廟-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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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宗教基本法草案的內容當然是很瞎的。隨便舉例來講,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簡單說就是:只有宗教才是聖,其他(包括行政機關跟法院在內)只要不是宗教都是俗,因此什麼都不懂的俗人是不能來管神聖的宗教事務的。感恩!讚嘆! 那到底要怎麼才能管呢?難道是要再額外設立宗教法院嗎?還是要學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尋回「政教合一」這種古老到不行的體制呢?這樣根本就行不通,簡直是傻逼到不行啊(附帶一提,現在世界上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國家只有四個,分別是伊朗、沙烏地阿拉伯、梵蒂岡跟汶萊)。 另外還有草案第20條架空了民法特留分規定、27條讓宗教建築物突破了土地法跟建築法規的限制,另外還強制將宗教教育列入國民課程,太多太多了,這些都是什麼跟什麼啊。台灣可是多神信仰,真的要列入課程,佛?道?基督?一貫道跟伊斯蘭教要不要教?如果漏了一個宗教沒有提到,不就反而變相形成國民教育干涉了人民信仰自由? 不過,說到底終究也只是草案而已,所有的草案跟正式的法條之間都存在著差異,而且現在引起了不小的討論與反彈,更不可能照著草案內容直接通過為正式法律。這個草案最大的價值...除了當作茶餘飯後的笑話 之外,大概就是讓人民了解提案跟連署草案立委的水準吧! 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37786 草案全文: https://lci.ly.gov.tw/…/p…/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6.pdf # 感恩 # 讚嘆 # 看來第一賣冰第二醫生這句話以後要改了 # 改成第一蓋廟第二還是蓋廟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加拿大「大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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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大約一個多禮拜(10/17)前加拿大通過了娛樂用大麻合法化的法案(照片裡加拿大國旗的楓葉 🍁 變成大麻葉啦~)。提到大麻合法,多數人第一個想到的其實會是荷蘭,不過其實這是個誤會。在荷蘭吸食大麻還是有罰則只是不會執行,跟加拿大的「合法」在法律的層次上,兩者仍然是有差異的。當然,外觀上看起來是類似的,就是都是可以使用大麻而不受到處罰;不過,加拿大可以使用的範圍又更廣一些。在荷蘭的話,一般還是只在家裡或是咖啡館(是的,荷蘭的coffee shop的主要功能是在那邊吸大麻而不是喝拿鐵);但現在的加拿大,大麻已經類似於香菸之類的存在。 至於在臺灣呢 🤔 ?大麻目前還是二級毒品,跟安非它命是同等級的。第一級毒品之王如海洛因、古柯鹼,再往下大麻、安非他命,再往下第三級毒品FM2、K他命。之前曾經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提倡要把大麻的毒品分級從二級調降為三級,但這個提案最終被法務部所否決。在台灣,施用大麻的刑責,目前依照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是在合法的國家如加拿大吸食大麻,回台灣之後被檢 出,這樣是違法的嗎?有需要受罰嗎?先說結論:這樣的行為,臺灣的法律管不到,所以是不會受罰的。臺灣的刑法規定,原則只管「中華民國境內」的事情,如果是發生在境外的犯罪,回到台灣之後要不要罰、合不合法、能不能用台灣的法律,必須得看這個犯罪的嚴重性。例如說殺人,是重罪,所以台灣法律還是可以去管。但像吸大麻,相較之下刑責低,在境外吸食的話台灣法律管不著,也不能罰。 等等~等等~別高興的太早!Ben律有說要把文章看完。假如在加拿大吸一吸很高興,之後又買了過量的大麻放在行李裡要帶回台灣,過海關這時候行為立馬從單純的「施用、持用」升級為「運輸」。運輸是重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所以這時候台灣法律還是可以進場來管的。看吧,乖乖看完文章還是有好處的。 ☠️ 附帶一提,如果是在中國吸食大麻,回臺灣之後會不會受罰?剛剛提到在外國吸大麻台灣法律管不著,然而中國卻是個例外;中國在台灣的法律上不算「外國」,雖然有點弔詭(翻譯:中國領土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呢,ㄏㄏ),但即便犯罪地在中國,在實務上台灣的法律仍然是可以一體適用的。 (柯O東表示:那些年啊...) 🍁 相關新聞: https:

有權,才能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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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真的就會這樣。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因向廠商收受回扣,光是八罪定讞就已經被判了98年(其中七罪12年,一罪14年,共計98年),其他被起訴還沒確定的還有高達103罪啊...另外,確定的部分會由法院合併定一個執行刑,雖然說目前已確定的部分共計98年,但其實是不會坐牢坐到98年這麼多的。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定一刑期,執行刑最高就只能定到「30年」。疑, 98>30 ,就如同 Z>B 一樣的好理解,那其他剩下的呢?這是立法政策的考量,剩下超過30年刑度的部分,就當作是送給被告的了。 權力跟金錢往往是分不開的。這讓Ben律師想到影帝吳鎮宇在「東方華爾街」(是個FOX出品的港劇,Netflix上可以找得到)裡的驚天一語(也是真理):「有權,才能賺大錢!」 聰明是種天賦,但善良卻是選擇。選舉又快到了,政治人物應引以為鑑! 新聞連結:貪汙將入監 李朝卿驚呼「怎會這樣?」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430131 # 有權才能賺大錢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九合一選舉+公投

九合一選舉(11/24)離現在剩大約剩1個多月左右了,再加上目前成案的九項公投議案,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跟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的市民,連公投票加起來可以領到十二張票;縣轄市的選民,因為多了鄉鎮的選票,全部加公投票可以領到十四張票( 地球跟樹還有北極熊一起表示:難過 )。 另外,選舉日放假這點我想很多人知道,但因為去年年底下修了公投年齡,導致18-20歲的人是「可以公投但不能投選舉票的」。那麼,這些「 有公投權但沒有選舉權 」的年輕朋友們在11/24也可以放假嗎?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行政院107年8月2日函釋,「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因為公投也被囊括在函釋中,所以18-20歲的群組也是可以放假的。 另外,選舉日如果是勞工的正常工作日,該日要視為勞工的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雇主應該要加給勞工出勤之工資。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25543 # 去投票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孩子被霸凌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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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院技術師砍同事的議題又再次炒熱了「霸凌」的討論。 基本上這個事件的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受到霸凌還是個羅生門,暫且不提;但是「霸凌」這個議題近幾年來真的越來越被受到重視,有越來越多的著作或電影是以霸凌為主題,進一步探討霸凌者跟被霸凌者的心理。霸凌的主要發生場合,大概就是職場跟校園,還有軍隊了,最近由於網際網路越來越發達,網路上的霸凌也越來越常見。好了,所以被霸凌也是一種權利的侵害(可能是身體、名譽或是精神),真的要救濟該如何是好? 針對「霸凌」,不管是刑事或民事也好,並沒有針對性的立法。刑法上並沒有「霸凌罪」,因此必須把霸凌的行為分拆,對應看看刑法上裡有沒有相映的犯罪。舉例來說,如果霸凌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名譽(例如在網路上罵人、一群人用不實材料黑特定對象等等),則交由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來處理。打人的話就是傷害罪(Ex.校園裡8+9屁孩在陰暗的角落裡把另一屁孩圍起來打之類 )。民事也是一樣,霸凌行為多半會是以侵權行為來處理。 Ben律師也常被當事人問到說,被霸凌了(通常是當事人小孩),該怎麼辦才好?說到底,如果霸凌行為真的要走上法院,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有沒有被霸凌是很難認定的,尤其是沒有具體作為,心靈孤立型或被排擠型的霸凌,證明上真的是非常困難。這時候, 蒐證!蒐證!蒐證! 蒐證就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了。不管是錄音、錄影或證人、證物,即使最後沒有走上法院的打算,資料留著也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95352 # 霸凌   # 不知為何打這篇文章時一直把霸凌打成霸龍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