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訴訟的型態大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當選無效之訴」,另一種就是丁丁現在要提的「選舉無效之訴」。這兩種訴訟,效果是不同的,被告也不相同。「選舉無效」的訴訟是指控選務機關違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規定,如果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時,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驗票?
可以!但驗票走的程序跟「選舉無效之訴」的程序,是不相同的。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可以請法院查封選票。不過這樣的法律效果,與其說是「驗票」,不如說是「重新計票」,比較貼切。選擇這條路,就是把選票重新計算一次,看有沒有開錯票的情形發生,但依一般經驗,通常是票差個位數到十位數時,驗票會較有意義;畢竟開票是人工開,人不是機器,總是會有誤差或眼花;但這次差距是三千多票,三千票都開錯的可能性並不高,因此走驗票這條路實際意義不是太大。況且一票還要繳三元的保證金,這次台北市全部一共有142萬7643張票,丁丁一共要繳428萬2929元...
🤔驗票保證金可以拿回來嗎?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6項規定:如果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結果的時候-也就是本來當選跟落選的人,沒有因重新計票結果而改變的話-保證金是不發還的。就當作把428萬丟到水裡一樣。不過這麼說其實是不夠精準的,這些錢其實是給了法院。
法院表示:謹代表政府謝謝丁委員。丁丁是個人才。

🤔訴訟結果要多久會知道?
所以,丁丁選擇不走重新計票,直接改打訴訟,也許會是一個更有效的做法。選舉無效之訴特點是:從開始走到結束,最多兩個審級就必須要定讞,而且一個審級最多也只能拖半年,也就是最後結果一年內就要出來。跟一般訴訟可能拖到地老天荒、打到猴年馬月不同,選舉無效之訴的節奏非常快,這也是為了要讓選舉結果能盡快確定的緣故。這也是當然的,如果拖太久,一個任期也才四年,訴訟拖超過四年又要選下一任了,這樣贏了也沒任何意義⋯另外在最終判決結果出來前,柯P還是一樣行使職務,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丁丁這個訴訟會贏嗎?
這次邊開邊投可以說是下台灣選舉有史以來的創舉,中選會也因此被盯得滿頭包。會不會造成不公平?會不會造成棄保?Ben律在這邊平心而論,確實是有可能造成影響的。
根據選罷法第56條,投票日不得競選或助選,因此投票當天晚間四點前是絕對沒有辦法看到有媒體在報導說民眾投了誰、或者選情如何如何,因為這是絕對違法的,頂多也就是報導排隊人龍、拍拍侯選人投票的樣子。然而四點之後,媒體開始報導開票,這是因為有投票所結束投票,依照選罷法第57條,「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然而唱名開票的結果,被媒體即時同步報導,而且同一時間還有人在排隊投票。這樣邊開邊投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第56條的變相助選?很難講,但不能說對選舉沒影響,丁丁這個訴訟至少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只是對於丁丁來說,做為提告方,必須盡到舉證責任,說明為什麼這樣的情況會足以影響到選舉結果。這點對於丁丁來講,其實是非常困難的,因為邊開邊投的行為固然不妥,但要怎麼樣證明這些人是因為媒體報導開票的結果,進而改投柯P的?也許這些後來開票時還在排隊的人,本來就是要投柯P的呢?這些對於丁丁來講,都是非常不樂觀的點。當然,雖然困難,但可能性不完全是零。
館長說丁丁貪,但BEN律覺得這樣提告是人之常情啦,說他貪實在是太過沈重的指控,也過於苛責。
🤔如果訴訟成功/失敗,效果是什麼?
先來講如果丁丁提這個選舉訴訟失敗的話,效果是什麼。這部分比較好理解,就是丁丁一路輸到底,丁丁變輸輸,不只選輸,官司也打輸,柯P繼續當四年,什麼都不改變。那麼,如果贏的話呢?
贏的話就有趣啦~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9條,1124的台北市長選舉將被認定為無效,必須「定期重行選舉」。簡單講就是要再選一次。老實說假如真的走到這步,柯P會是最大受害者,因為好不容易選贏了,結果還要再來一次...
🤔如果再選一次的話?
李:我這次一定也不只拿16*16票。
吳:謝謝天,謝謝地,蜂蜜檸檬,讚!
丁丁:我...我只有現在了阿!
柯P:阿北又回來了!
姚姚:嘿嘿,不止阿北回來了,我也回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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