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怎樣才會過?

上一篇提到了「怎麼公投?」,那麼接下去就來聊聊「公投怎樣才會過?」跟「公投過了,so what?」這兩個問題。
🤔《公投怎樣才會過?》
首先,公投怎樣才會通過?對於這點,今年公投法的修正也一併修改了遊戲規則,根據29條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公投才能通過。
☝️第一,是「同意票大於反對票」,
✌️第二,是「同意票要達投票權人1/4以上」。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那都是視為該公投議案不通過的。可以發現,「領不領票」對議案的通過與否是沒有直接影響的,因為門檻所計算的是「投票權人」;因此即便不領票,也不會影響到門檻數(總投票權人數)的計算。想要對議案表達反對意見,「投反對票」的影響是比「不領票」來得直接的。
根據中選會的估計,本次投票權人約1979萬人,同意票要通過的門檻大約是要有495萬票。恩...說真的這是一個蠻高的票數。Ben律在這邊提幾個數字讓大家比較好想像495萬票是什麼概念。上一屆2014年縣市議員選舉,民進黨的得票數是最多的,但民進黨的總得票數全台加起來也只有451萬票。再來,雖然上次總統選舉小英拿了689萬票,不過總統選舉比較單一,不像公投分了十案之多,分成多案勢必會減低選民投票的慾望。而且今年的公投的部分是沒有辦法不在籍投票,也就是「還是要回去戶籍地才能投票」,因此公投十案都不通過的機會,其實是還蠻高的。
在不通過的情況下,公投案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投票的結果,會直接被拿來作為政治日後討論的材料,至少輸的一方也不能再拿「沈默的多數」這種理由來當作藉口。另外,公投的議案一旦進行投票表決,不管通過或不通過,在兩年內是不能再提同樣的議題來進行公投的 。這條規定Ben律就把他簡稱為”禁止「公投完了又再公投~打我啊笨蛋」條款”,會比較好理解。

🤔《公投過了,so what?》
根據公投第30條規定,根據通過議案的內容,有三種處置方式:
👉1.針對現有法律、自治條例的「複決」案通過=>現有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會失效。
👉2.針對目前沒有的法律、自治條例,進行「創制」案通過=>立法機關對這個公投案,必須進行相關的立法,並進行審議。
👉3.針對重大政策的議案通過=>總統或有關機關必須要想辦法實現這個公投議案。
從通過的效力看起來,公投針對現有法律的「複決」案,效力是最強的,因為通過的話,必須直接讓現有法律「失效」,可以說是最沒有爭議的效果。
至於2跟3呢?通過之後,還必須要透過立法機關或總統來實現,也就會出現更多解釋的空間。像是針對重大政策,公投法說通過之後總統跟權責機關要想辦法實現,那假如最後沒有實現、或者權責機關根本就沒有去做,又會如何?誒...公投法裡面可沒有規定任何對於總統或權責機關的罰則啊!講得難聽一點,公投也就是紙老虎一隻罷了。這次公投的十案中,除了第16號議案「以核養綠」是屬於對現有的法律「複決」之外,其他的議案都是屬於創制法律或重大政策;也就是說,其他九案即便通過了公投,也未必就能照公投主文內容實現的。
不過,雖然說公投不容易通過,而且即便通過也未必能依主文內容實現,但公投的結果還是有意義的;最大的意義,就是在於突破同溫層,知道臺灣多數人真正的想法到底是什麼。關於這點,Ben律也非常想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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