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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其實結婚跟離婚一樣,歸根究底其實只是兩個人的事;然而世事往往沒有那麼單純。結婚常常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公眾人物的離婚也不是兩個人的事,而變成了整個社會的事。 「離婚」這檔子事,在民法上是有法條規定的,除了要離婚的兩個人談妥以外,兩願離婚還要符合其他三個要件:第一,要有書面(離婚協議書); 第二,要有兩位證人在書面上簽名; 第三,要向戶政機關登記。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問題,大多在於第二個要件,就是證人往往是在「沒有見聞或確認夫妻真的有離婚真義」的情況下,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了,這樣的證人簽名其實是沒有效果的。 那如果雙方談不妥,沒有辦法兩願離婚,但還是想要離婚,那該怎麼辦?最後就只能走裁判離婚,雙方必須得上法院。小嫻跟何守正這件從新聞一開始出來到現在過了約半年,一般人大概都會覺得拖很久吧?不過跟上法院所要花的時間相比,其實已經算是快的了... 證實離婚何守正 小嫻只說一句話 #結婚難離婚更難 #家事 #Ben律師的萬事屋 #Ben律師

颱風假的法律性質

又進入颱風多的季節了。有讀者來問:以前的公司如果放颱風假,即便沒出勤也會照給薪資;然而現在換了新公司,新公司放颱風假是不給薪資的。新公司是不是違反勞基法了呢? 首先,勞基法中其實是沒有規定「颱風假」這個名詞的。發生颱風之所以不上班、不上課,其實是地方縣市首長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的命令。如果你是公務人員,是肯定可以領到薪資的;對於公務人員而言,放颱風假實際意義上就真的是放到一天「有薪的假期」。那麼,如果是勞工的話呢? 因為勞基法對於颱風假是否給薪這點,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們只好來看其他特別法的規定。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依規定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恩,很好,完全沒有提到要不要給薪這點,只有說勞工放颱風假的話雇主不能視為曠工或為不利處分。再來看看第7點,喔哦,有了有了,終於有工資的字樣了,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要點第7點說:「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就是因為颱風的關係)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喔哦?是「宜」不扣發工資,而不是「應」不扣發工資?看到這裡就可以得到今天這個問題的結論了,那就是依照現行法規,「當地方政府首長宣布放颱風假時,勞工如果因放颱風假而沒有出勤,雇主是可以不給勞工颱風假那天的工資的」。即便是勞工在颱風天出勤,危險是危險,然而依照現行法規,雇主也只要給予跟一般日相同的工資即可,沒有加給勞工工資亦不違法。 所以,對公務人員來說,颱風假是有薪假期,是真正意義上的休假;然而對勞工而言,颱風假性質上比較像是一個「雇主不能夠拒絕勞工請的事假」。哪些人可以請呢?只要勞工居住地、工作地或上班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勞工就可以請颱風假。至於請颱風假,老闆要不要給薪?那就看老闆,老闆願意給薪,當然很好;老闆不給薪,卻也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一樣的颱風假,對公務人員跟勞工而言可說是兩樣情啊! # 颱風 # 勞基法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自然人憑證新用途

自然人憑證可線上申辦離婚、出生地登記 自然人憑證的功用越來越多啦~自今年7月16日開始,還增加了離婚、出生跟死亡登記的功能。恩...不過這表示離婚更方便了嗎...有點微妙呢(笑) 但要注意的是,這個登記是限於經法院判決(包括調解)的離婚才有適用的。因此,這個自然人憑證離婚登記的意義主要是在離婚判決確定、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之後」,當事人可以不用再跑一趟戶政去做登記,可以在家裡透過電腦跟自然人憑證來進行登記,並不是說可以跳過雙方溝通或者跑法院這個程序就可以離婚。 # 家事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7/1新制

7/1新制上路: 1.軍公教年改,公教的月退地板為33140元,軍人月退地板為38990元。退休所得重算書其本身性質為行政處分,若對此不服,必須要在收到處分書後三十天內,提起訴願。 2.交通類:故障車停路肩逾時罰鍰600至1200元,另故障車停放路肩待援時限從2小時縮短為1小時。 3.在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機車罰900至1200元、汽車直接罰1200元,較現行規則各提高300元。 4.空污法於107年6月25日三讀通過,提高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如交通工具超過應檢驗日半年未定檢,最高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可註銷牌照。 5.「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27日上路施行,日後出租房屋,房東對房客最多只能收「兩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

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照,有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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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理行政院陷兩難 邱俊榮堅辭職 Quote:"「要是你是一般人可能就沒事,偏偏...」政院內部人士感慨的說。" 喔哦?所以在公眾場合沒有得到妹紙的同意,拍了妹紙的照片,這樣真的沒事嗎? 單純拍照會涉及到主要的權利跟法規,大概就是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了。可惜,在公眾場合的公開部分,被拍照的當事人是很難主張隱私權的。這是因為,隱私權要保護的主要對象是「非公開領域」,今天既然是在公開場合中活動了,大家都看得到,又怎麼能對這些看得到的部分主張隱私權呢?但是,如果是公眾場合中「未公開的私領域」被偷拍了(例如短裙內的裙底風光),這樣一樣還是有隱私權進場的空間的。此時不只是民事問題,還會構成刑事責任(刑法第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如果是拍公共場合中的公開領域(例如臉、衣服外露出來的部位),隱私權的部分會過關,check。不過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再來肖像權就要出場了。高等法院曾經有判決認定,未得同意而進行肖像的製作、拍攝,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侵害。所以公眾場合未得同意拍了人家照片,隱私權雖然過關了,但是肖像權這關可能就有疑慮。不過要注意的是,肖像權是針對「肖像」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拍到臉的部分,恐怕會很難主張。 至於個資法呢?根據個資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假如是單純只有一張公眾場合拍的肖像照,因為未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所以根本就沒有個資法進場的餘地,也就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不過,這樣一來其實PTT表特版的神人文都有危險啦,因為神人的時候除了照片以外,其實都會盡量想把所知道的資訊給PO出來。 再回到新聞的這個案例。看新聞,邱俊榮似乎在事發時就把照片全刪光了,所以也不知道他到底拍到了什麼東西,這個案件走下去,注定是完全沒有辦法舉證的。雖然這個行為確實引起了被拍照者的不快,但確實就如新聞裡說的,「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就沒事」。殘念! # 我拍啦我又刪啦 # 一般人沒事但公眾人物有事啊 # 隱私權 # 肖像權 #

「無期徒刑」,是否真的「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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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死刑!小燈泡案二審宣判 王景玉維持無期 殺害小燈泡的被告王景玉被判的刑期是「無期徒刑,刑後監護五年」。有讀者來問 BEN 律師:刑後監護從字面上的意思聽起來就是服刑「後」還要再受監護;既然已經被判無期徒刑了,就是會一直被關在監獄裡的意思,怎麼還會有「刑後」監護的必要? 恩,問得好。答案就是所謂的「無期徒刑」,實際上並不會真的關到死。 依照刑法第 77 條的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的規定,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可以一體適用的。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如果服刑超過 25 年,再加上在監獄中表現良好,就可以聲請假釋;經過法務部核准之後,就可以暫時釋放出獄。 而出獄之後,如果受刑人不再犯罪或沒有違反假釋期間應遵守的事項,剩下來沒有執行的刑期,就直接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因為王景玉的精神狀態並不穩定,是有可能再犯的,二審法官判的這個「刑後監護五年」,就是為了防犯被告假釋後再犯所買的保險。       對於這樣的一個二審判決結果,檢方肯定是會再上訴到第三審,但翻盤的可能性也不會很高。至於這個判決結果好不好?以及到底該不該廢除死刑? BEN 律師只能說,有死刑,臺灣的治安不會因此變得比較好;廢除死刑,臺灣也不會因此就變成高度進步的人權國家。一切的一切,始終都在於「政府政策」跟「配套措施」是否能夠完整有一致性,才是社會能進步的關鍵。 # 死刑 # 刑法 # 小燈泡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告人告不成,就會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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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惡房東張淑晶坑殺78房客 判刑8年2月 租屋族聞之色變的張淑晶,一審判決終於下來啦(目前還查不到判決理由,只能先援引新聞提到的內容)~因為涉及的人數跟受害者(全部百人以上)實在是太多了,目前看來應該只是部分審結,其他還沒有結案的部分法院還會再繼續審理。而就目前已經審結的部分,張淑晶是被法院依18個誣告罪、3個詐欺取財罪及1個強制罪,判處8年2個月有期徒刑。 至於張淑晶被判刑的罪名:詐欺、強制,是比較常見也可以想像的。但是誣告就很有趣了。這個罪的法定本刑非常之高,最重可以判到七年;但最輕卻是沒有設下限的,也就是說,如果犯行輕微,要判一個月也是可以的。一般而言,被判六個月以下的人是可以藉由「易科罰金」,來換取不被抓去關;但犯誣告罪的人是沒有辦法這樣的。因為誣告罪的法定本刑太高了,因而不適用易科罰金的規定,換言之被判誣告罪的人「一定沒辦法易科罰金」。但會不會被關還是不一定,實務上被判誣告罪也有用「勞動服務」的方式來換取不被關的。 哦~所以這麼說來誣告罪在實務上很好用囉?因為只要被告不成,就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另外因為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這麼一來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壓力? 不錯的想法。不過告訴你,誣告罪在實務上...超級難用的啦!因為這個罪的成立不是那麼簡單的,必須要提告的內容「憑空捏造或者虛構事實」,簡單講就是故意用假的、不存在的東西來羅織罪名,才會構成。然而實務上大部份(應該九成以上吧)的告不成,都不是這樣的情況;多半是原告對事實的誤解或法條的適用錯誤,因此不會符合「憑空捏造或虛構要件」的情形,所以實務上其實是不容易成立這個罪的。像張淑晶這樣虛構契約再來對房客提告,濫用司法資源要求房客妥協,當然就符合「虛構事實」的要件跟誣告罪的故意;只不過實務上這麼難成立的罪竟然被他符合了,還一口氣成立了十八個(是要出少林寺嗎?十八銅人?),也更彰顯了這個人的奇特啊... 所以正義這樣就得到伸張了嗎?照張淑晶的個性,上訴到底是可以想像的。而這個案件人數實在太多了,所以審理起來一定是曠日費時;現在才一審,誣告罪很不巧又是可以上訴到三審的案件,打到三審定讞已經不知道是猴年馬月的事情了。正義不是不來,只是它總是遲來。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刑事 # 誣告 # 無殼蝸牛租房前千萬要先確認房東身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