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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是大臺北地區比較特別的一個法院,為什麼呢?因為他是大臺北地區唯一一個刑事法庭跟民事法庭分開的地方法院,其他兩個法院(臺北、新北)編制上都是在合在一起的(在同一個地方或者在同一個建築物裡)。而且不僅僅是分開而已,士林的刑庭跟民庭還離hen遠...所以如果跑錯地方,很有可能會錯過開庭的(這種慘劇通常會發生在律師同道上,因為一般民眾反而會把傳票上的開庭地點看得比較仔細)。士林地檢署跟刑事法庭是在同一棟建築物裡面,BEN律師今天來開的就是偵查庭。 -- 然後在法院還巧遇前陣子上新聞的呂大律師,哈哈。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開庭雜記 # Ben律師

世足賽轉播-免費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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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嗆世足賽被「搶標獨佔」、應免費播放 「由凱擘、中嘉等五大有線電視業者組成的「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CBIT)稍早發佈新聞稿,怒轟取得本屆 2018 世足賽轉播權的愛爾達、中華電視高價搶標國際重要賽事,讓本應為全民共享的國際體育賽事收視權受損。CBIT 並呼籲政府應介入協調,讓有線電視可以從即日起就播放世足賽,不需等到 16 強開打。」 矮油,不錯喔~那郭董的錢是不是應該也要平均分給全民,畢竟民生經濟福利也是全民共享的利益? 這個邏輯跟上面這個論點是不是有87分像? 說到底CBIT前面這個論點實在還是有點弱,因為世足賽臺灣根本沒有打進32強啊...如果今天是台灣有在國際舞台上演出的機會,轉播的權利卻被壟斷了,提「全民收視的利益被侵害」這樣還比較說得過去;問題今天是根本沒有,純粹是看其他國家表演。有線台轉播權利金談不攏,現在被用戶罵了,結果轉而來歸咎有花錢買轉播的人。想要獲利卻又不肯付出,天下有這麼好的事情嗎? # 2018世足賽 # 天下到底有沒有白吃的午餐呢 # 免費的其實最貴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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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亂傳了!網路散佈2年前北捷持刀影片 前幾天BEN律師也在網路上看到這段影片,原來源頭是來自於PTT。「影片和文章是由25歲鄭姓男子利用BBS刊出,經通知到案說明,鄭男承認是因近期在網路群組看到這段影片後,未經查證,即自撰標題並引用舊聞影片擷圖刊登,沒想到造成恐慌」。 如果是故意要造成混亂,這樣的心態真的是非常不可取,畢竟最近已經有好幾起殺人的重大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散佈假消息的層級跟規模再嚴重一點(例如恐嚇說也要再捷運裡砍人、在公共場合空調裡下毒等等),則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這就會有刑事責任了,最高是可以判到兩年的刑責。 到時後被檢調約談,可不是一句「假的」就可以簡單了事的了(海濤法師表示:...)。 因為網路的出現與發展,現在已經是個資訊爆炸的社會;明明都已經資訊爆炸了,還要在眾多的資訊裡分辨哪些是真,哪些是假,著實令人頭疼啊!未來人類科技的目標,一定是資訊減量跟精確化。而在轉載訊息的同時,也要記得進行一些基本的查證,以免不慎觸法! # 假的 # 業障重啊 # 社會秩序保護法 # PTT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洗發票,有無法律責任?」 新聞: 被要求排隊不爽!拿千 元鈔買糖要「分開結」 奧客嗆:叫警察來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根據這個法條來看,作為顧客,消費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是權利;只要交易沒有不實,我花1000元買了1000顆1元的糖果,要求開立1000張1元的發票,完全是合法的。這樣一來,雖然會被輿論冠上「奧客」之名,但確實是沒有違法之處。 只是因為拆單而導致異常的多開發票,對商家來講其實是會有麻煩的。店家異常的多開發票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懷疑店家是從事不實交易,不然怎麼會開那麼多張發票?接下來就是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請去泡茶泡咖啡... 所以,商家對這樣的行為完全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只能任由消費者洗發票並且癱瘓整家店的運作?當然也不見得。 消費者要買,但是其實是想要藉由這樣的手段癱瘓商家,顯然不是個一般的消費者;雖然顧客要求開一千張發票不違法,但商家當然也有不做顧客生意的權利。契約自由,要兩方都心甘情願,這樣交易才會成立的。因此,商家沒有一定要做生意的義務,是可以拒絕鬧事的人消費的(但也許第一線的超商店員是沒有決定權的),只是商家一旦決定要做這筆生意,是必須要依顧客的要求開立發票的。 # 洗發票 # 澳洲來的客人 # 超商店員現在什麼都會以後搞不好還要會重訓因為小七要開健身房了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DISNEY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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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兩則與電影、IP相關的新聞: 其一就是DISNEY出了713億美金要併購21世紀福斯(21st Century Fox)。其實DISNEY跟COMCAST集團爭奪福斯已經很久了,兩家都巨獸等級(COMCAST集團旗下有環球影業),出價你來我往,一會兒高一會兒低的。COMCAST強在它是電訊集團的綜合體,現金流是非常強的,之前出了一個用650億美金「全現金」的提案要買福斯,可是現在DISNEY又出價更高。但這次DISNEY的收購方案,據報導是部分現金、部分股票。福斯如果接受這個提案,等政府官方部分通過,併購便成定局,之後復仇者聯盟電影裡就可以看到X戰警參戰啦,DISNEY帝國的IP就更上一層樓,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其二就是可能跟大家比較有切身關係的,大直美麗華影城宣布停業(新聞可以看這裡: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80621/1377045/ )。美麗華集團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經營發生內亂也不是頭一遭,不意外...但因而這樣停業,影城、觀眾、員工都是三輸的局面。但目前北市勞工局並 沒有接獲美麗華大量解僱通告,所以也許停業只是暫時的,之後就會回復營業。希望美麗華的超大IMAX螢幕不要就此成絕響啦! # 新一代金剛狼要由誰來演啊 # 美麗華的螢幕真的有大到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 張本立律師

華山命案-殺人後再性侵屍體?亦或性侵殺人?

教練認了掐死後性侵屍體! 法醫解密勘驗真相 最近真的是很多這種重大案件。回歸法律,「殺人後再性侵屍體」,論罪時應該要如何評價? 刑法上,殺人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中並沒有規定殺人的方式,也就是說不管用什麼方式殺人,吊死也好,燒死也好,或用刀砍死,一率都是適用這個殺人罪的法條,也就是刑法第271條。如果在殺人之後再性侵屍體--感覺非常的變態但真的就是發生了--那會因為複數行為的關係,除了殺人罪之外額外再構成一條污辱屍體罪(刑法第247條),兩罪數罪併罰,所以是會判得比較重的。當然,如果殺人的部分已經被判到死刑,會因為死刑就已經是最嚴重的處罰了,因而無從再加重。 但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假設說今天是因為犯罪者實施性侵行為,最後因而故意殺死被害人,這時候所適用的法條不應該是使用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而是應該要用刑法第226條之一的「性侵殺人結合犯」規定。這個法條結合了「性侵」跟「故意殺人」兩個犯罪,因而可以判得比較重;跟前面那個271條殺人罪規定相較,性侵殺人結合犯法官在判刑時只有兩個選擇:要嘛,判死刑;要嘛,判無期徒刑。 至於實際情形到底是怎麼樣,應該適用哪個法條,就要看檢警調查出來的真相是什麼了。天理昭昭,善惡有報。 # 刑法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零元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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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元月票有可能?姚文智:不懂導入民間資源 證明心思不在市政 「姚文智說,他所提的「智慧月票」政策,是結合電子支付與電子消費,未來藉由票證整合,將電商回饋轉化成點數,折抵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蚊子啊,所以我說,那個算式呢? -- 臺中的大眾運輸補貼確實是有搭乘10公里免費的政策,但蚊子這次是直接丟了一個完全無限制也無配套的免費政策出來。零元月票的意思就是讓你免費搭捷運了,但目前看不到任何的細節跟配套措施,也不懂為何這樣子的承諾是可行。政策是否可行永遠都是要看配套措施,一個沒有配套措施的政策跟無意義的口號沒有兩樣。真的要為了選舉而做到這樣嗎?又有多少的承諾跟牛肉在選後跳票?難道歷史告訴我們的唯一一件事,就是歷史會不斷重演? 但凡一提到「政治」這個詞彙,恐怕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先皺緊眉頭。這也難怪,因為一般人對政治的印象就是直接跟謊言、爭權奪利掛鉤,很難不感到厭惡。吳鎮宇也在戲裡挑明了說啦,「有權,才能賺大錢」,不是嗎?一般人討厭的這種,可以算是狹義的「政治」,因為他隱含了太多太多的欺騙;但其實廣義的「政治」跟任何事情都有關,不管是民生、經濟或者是法規。 BEN律師曾經聽聞一位金融市場從業者表示,他認為政治跟經濟完全沒有半毛錢關係,這樣的想法當場就讓BEN律師滿頭黑人問號;但想來他所提到的「政治」,也是指這種狹義的政治。說到底,廣義的「政治」其實非常非常重要,但卻被狹義的「政治」及刻板印象所掩蓋,這種情況跟誤解到底是誰造成的?檯面上所有只會弄權、為了選舉打迷糊戰的政客都有責任。 當然,一般人把頭埋在沙子裡、假裝不理會政治好像很有用,但是這樣做,是沒辦法避免政治對你的生活發生影響的。了解政治、公開透明,才是唯一的王道。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Ben律師

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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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四年一次瘋足球的時候啦~可能有人覺得奇怪這次怎麼電視轉來轉去,所有的無線跟衛星頻道上面都看不到世足賽事。這是因為愛爾達電視(ELTA)買下了這次世足的獨家代理轉播授權(據傳花了兩億),而愛爾達電視台是只有在MOD上才有的,所以如果家裡沒有裝MOD,當然就怎麼轉也看不到世界杯足球賽的轉播。 所謂獨家授權,其實是法律上的專業名詞,在專利聲請實務上也常常出現,簡單講就是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原權利人(在世足賽中指的是FIFA官方)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實施。那至於被授權人(就是愛爾達電視)能不能再授權出去給第三人,就要看契約裡面是怎麼規定的了。以這次的世足賽,愛爾達是被FIFA獨家授權,但可以再轉授權出去;然而因為再授權金跟其他電視台談不攏,最後只有華視支付了三千萬買下了16強以後的轉播訊號。也就是說,16強以前的賽事,只有在愛爾達電視(或其旗下的管道)才能看得到,16強以後的賽事,在華視跟愛爾達電視都可以看得到。 上屆2014年巴西世界杯,愛爾達也是因為轉播權跟年代起了糾紛,後來愛爾達把給年代的訊號停掉,還為此而上了法院。但這屆看起來,並沒有任何 的有線電視取得了愛爾達再轉播的權利,所以16強以前的小組賽,想看的話還是得靠愛爾達電視台了。現在愛爾達也開放了免費的網路直播(連結: https://eltaott.tv/channel/play/110/6 ,之前付費購買的人哭哭),所以即便沒有裝設MOD,也可以看得到比賽了!你支持哪一隊呢? # 教練我想踢球啊 # 亞洲區代表們不知道能走到多遠 # 世界盃   # FIFA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買賣黃牛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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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BEN律師覺得黃牛這個動物是蠻可憐的,要一直跟投機份子扯上關係,叫水牛票、黃狗票或小豬票好像也不是不行。不過之所以叫「黃牛票」好像是因為投機份子搶票時有如黃牛群騷動般的景象,故有此名。 你有買/賣過黃牛票嗎?購買、販賣黃牛票是否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這也是一個BEN律師常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是,單純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買原價票券後提高價格轉賣的人,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是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的。另外,假如販賣的是車票,依照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也是要罰錢的。這個罰的比前面提到的社維法來得重,因此如果黃牛賣的是車票,通常會優先適用鐵路法的規定。請注意,這邊說的票都是真正的票券,如果是假的票券,還有可能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罪章的罪責。 雖然說購買黃牛票自用的人不會有任何罰則,但購買其實是等同助長了販賣黃牛票的行為,畢竟只要都沒有人買黃牛票,自然也不 會有人賣黃牛票。黃牛票到底會不會有杜絕的一天?這其實是個考驗人性的問題,只要有投機的人在,黃牛票的買賣行為就一定不會在社會上消失。 # Ben律師之前也有成功搶到過五月天跟魔力紅的原價票 # 好漢不提當年勇 # 現在到底是在網路上買還是實體排ibon比較好買票 # 傻小子你當然買不到全在我這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張本立律師

司法改革之路-替代役男代為撰擬判決?

台大教授李茂生臉書爆料 替代役男幫法官寫判決 BEN律師過去也曾在法院當過替代役,應該是最有資格評論這件事的人之一。 好了,所以大家一定都很好奇,到底判決是不都是法官親手寫的?教授說的事是真的嗎?登登登~~八卦是:BEN律師在當替代役期間,還真的沒有被要求寫過什麼判決或法律意見。同梯有律師資格的同袍們也沒有這樣被要求(好弱!完全沒有爆點啊!)。基本上當兵就是在做一些hen無腦的事,替代役也不例外...可以在法院當通譯已經算很有趣的事了,最慘的是被叫去搬卷、印卷等等。但是,以BEN律師所知,有些已經「任職過法官」,回頭又在法院當替代役的同袍,是真的會被上級叫去做一些法助或法律意見整理等比較實質的工作。基本上這些役男已經取得司法官資格了,只是在當替代役的時候並不是法官身份。當然,這樣的做法也還是有點便宜行事。 至於教授所提到「沒有律師、法官資格的替代役」,卻還幫法官撰擬判決,有沒有這樣的事呢?BEN律師相信是有的,只是可能是少數的。大多數法官都是親手寫判決的,然而每個團體裡面一定都有少數的害群之馬,這是必然的。盡量降低這種害群之馬,這就是司法改革未來要走的一段漫漫長路了。 # 愛心服務責任紀律 # 一路服從 # 司法改革 # 張本立律師 # BEN律師 # Ben律師的萬事屋

提告求償一元

砸百萬追直播女神 真相曝光讓他心碎 內容部分就不多評論,這樣的行為(騙感情)至多只是道德問題,雖然不甚合理,但在刑法上只有通姦罪,並沒有「劈腿罪」,而在民事上提告的難度也相當高。今天要來說的是:提告求償「一元」,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提告求償一元的情形,乍聽之下好像很奇怪,但在實務上其實並不少見。舉例來講,之前金溥聰告陳雅琳、馬英九告周玉蔻的案件,都是求償一元(而且上面這兩個案件都是妨礙名譽類型而且最後都還贏了)。因為一元的金額實在是太少了,所以這麼做的緣由,「宣示」意味居高。宣示什麼呢?提告的人當然就是希望得到法院的背書,由法院「認證」自己是對的,對方是錯的。 只單純提告求償一元,最後的經濟成本可能是不符的(因為贏了也只能拿到一元),但求的就是一個政治或廣告意味,以及情感上的慰藉。另外,在提告求償一元的同時,多半還會再附帶要求對方道歉。畢竟現在只帶一元進去小七只能買個塑膠袋出來,向對方提告一元,光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就要先付一千大洋,還沒有計算可能要花費的律師費。另外,跑法院也是需要時間成本的,聽起來好像是非常不符合經濟效益...然而,人除了是理智動物,同時也是情感動物。到底值不值得 呢?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決定了。 # Ben律師也希望有六百萬可以送人啊ㄏㄏ # 這個新聞的碼打的好厚啊我覺得她媽媽都認不出她來了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民事求償

限塑-禁用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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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珍珠奶茶沒吸管怎辦?   限塑的進一步:禁用塑膠吸管。 目前草案的第一階段是針對4大類對象(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業),限制「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目前預計明年(2019年)7月1日政策會正式上路。至於一般路邊賣的手搖飲料因為多是外帶,所以目前是沒有在草案的限制範圍之列。 不過如果未來政策擴大實施到手搖飲料店之後可就比較麻煩了,沒有自備吸管的話怎麼喝波霸奶茶 🤔 # 肯定不是用湯匙喝 # 肯定是用嘴巴喝 # Ben律師 # 環保法規 # Ben律師的萬事屋 # 張本立律師

安樂死合法化

微笑飲下最後一口藥!傅達仁遺願曝光 安樂死在我國還是不合法的。更精確一點的說,是「執行死刑」的人(多半是醫師)將會受到刑罰的懲罰,即便有得到想死之人的承諾,一樣會構成刑事責任,會處最低一年、最重七年的有期徒刑。因此,基本上即便是自己同意,在國內也很難找到願意配合施行安樂死(不管是主動施打藥物或協助自殺)手術的醫師,因為這在臺灣還是犯罪行為。 其實安樂死在國際上仍然是個難解的議題。人到底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霍元甲(好吧,是李連杰演的霍元甲)說過:「人活著,從來就不是自己的事情」。我們都是身不由己地來到這世上,那可不可以順從自己意志的選擇,而離開這個世界?即便是在國際上,安樂死合法的仍然只有少數國家,如荷蘭、比利時、美國少數幾個州,從這點就可以看出這件事的爭議性。在這之上,更進一步的問題是:自殺是不是被容許的?這個問題每個人有自己的看法,不過 BEN 律師認為,只要對自己人生的所有義務已經有個完整的交代,認為自己已經不後悔,主動選擇死亡並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有刑法第 275 條存在的一日,沒有其他特別法規定的話,在台灣安樂死就還是不合法,這也就是傅達仁為什麼要自己花 300 萬跑去瑞士的原因了。 常常會看到有人說「自殺的人是不能用 R.I.P. 」的一類的說法,但 BEN 律師認為這種講法實在是荒謬而可笑。一來, BEN 律師不是基督徒,二來,固然活著是比死亡更困難的一件事,但「選擇死亡」卻比「選擇活著」更需要勇氣。只要不是因作奸犯科而死亡,不管他離開的方式是什麼,都應該有安息的權利。 傅達仁, R.I.P. !

早安,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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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基隆! -- Ben律師一大早跑來基隆開庭,結果對造竟然沒來法院。糾紛就是沒辦法解決才走到法院,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啊!

五分鐘看完谷阿莫與著作權法爭議

Hello大家好,我是BEN律師,今天我要講的是一個 自以為是合理使用結果卻被起訴 的故事。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著作權」跟「著作的發展跟流通」,其實某種程度上是存在著拮抗關係的。在著作權越強的情況下,所謂的自由創作越容易受到限制,創作者在創作的時候必須考量到所使用的素材跟基礎是否侵權,因而綁手綁腳。這也是為什麼工程師們要搞一個opensource(開放原始碼)出來的原因之一;以及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出現,多少也是為了「創作自由」這四個字的原因。透過自由創作,藉而產生更多更好更優秀的作品,這樣的發想其實是相當美好的。牛頓也曾說過,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得以看得更遠。 不過講到創作自由,不得又讓人想到Madame Roland那句流傳千古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O Liberty, Liberty, how many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太多的自由,則著作權將形同虛 設;如果欠缺著作權的保護與獎勵,同樣也不利著作物的發展。在我國著作權法上,創作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就是「合理使用」。是否合理使用,必須要由法院來認定;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罰則。請注意,著作權是設有刑罰規定的(我國曾經有是否廢除著作權法中刑罰規定的討論,但礙於國際壓力,目前還是保留),簡單講如果觸法,是有可能要被關、去吃牢飯,而不只是賠錢了事的。以谷阿莫涉犯的著作權法第92條為例,最高是可以被判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而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院審查時,必須要看以下四個條件: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恩,很好,我知道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在心理罵了一句:「這四個條件真ㄊㄇ有講跟沒講一樣,廢文一篇」冤枉啊,這實在不能怪BEN律師,因為法條就是這麼寫的...簡單講,是否合理使用,實務上還是必須要看個案認定,沒有一致統一的標準。依BEN律師自己承辦著作權法案件的經驗,如果沒有涉及到商業使用、或者改作的比例佔越大,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