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我是BEN律師,今天我要講的是一個 自以為是合理使用結果卻被起訴 的故事。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著作權」跟「著作的發展跟流通」,其實某種程度上是存在著拮抗關係的。在著作權越強的情況下,所謂的自由創作越容易受到限制,創作者在創作的時候必須考量到所使用的素材跟基礎是否侵權,因而綁手綁腳。這也是為什麼工程師們要搞一個opensource(開放原始碼)出來的原因之一;以及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出現,多少也是為了「創作自由」這四個字的原因。透過自由創作,藉而產生更多更好更優秀的作品,這樣的發想其實是相當美好的。牛頓也曾說過,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得以看得更遠。 不過講到創作自由,不得又讓人想到Madame Roland那句流傳千古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O Liberty, Liberty, how many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太多的自由,則著作權將形同虛 設;如果欠缺著作權的保護與獎勵,同樣也不利著作物的發展。在我國著作權法上,創作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就是「合理使用」。是否合理使用,必須要由法院來認定;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罰則。請注意,著作權是設有刑罰規定的(我國曾經有是否廢除著作權法中刑罰規定的討論,但礙於國際壓力,目前還是保留),簡單講如果觸法,是有可能要被關、去吃牢飯,而不只是賠錢了事的。以谷阿莫涉犯的著作權法第92條為例,最高是可以被判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而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院審查時,必須要看以下四個條件: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恩,很好,我知道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在心理罵了一句:「這四個條件真ㄊㄇ有講跟沒講一樣,廢文一篇」冤枉啊,這實在不能怪BEN律師,因為法條就是這麼寫的...簡單講,是否合理使用,實務上還是必須要看個案認定,沒有一致統一的標準。依BEN律師自己承辦著作權法案件的經驗,如果沒有涉及到商業使用、或者改作的比例佔越大,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